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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停车乱收费、刷单刷好评、假冒“茅台酒”……3月15日,南京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秦淮区“经济加速发展 消费转型升级”启动仪式在秦淮区举行。会上,发布了2021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执法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活动现场
案例一:物业公司不执行 *** 指导价乱收费
2021年6月24日,市民反映翠岭路80号马家店幸福城秋实园小区地面停车收费220元/月不合理。经查,承接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南京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中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露天普通共用车位120元/辆·月,室内普通租用车位180元/辆·月,室内机械租用车位220元/辆·月。当事人实际收取业主露天普通车位费用为220元/辆·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活动现场
案例二:防疫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国家强制标准
2021年8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反映有一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并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给秦淮区某单位的,批号为TTK-HL20210124、 TTK-RY20210125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项目:断裂强力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从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购进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合计4500件,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于当日销售给秦淮区某单位,因购货方未支付货款,无违法所得。
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以下问题: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的内容不符。产品的型号、规格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的“型号、规格”内容不符。南京市秦淮区市场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4210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并处以货值金额19.5倍罚款,计人民币263.25万元。
案例三:查处违规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
2021年2月19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淳区潘氏金来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香飘飘奶茶旁摆放有奖销售活动公示牌,扫描公示牌中的二维码可以进入香飘飘微信小程序“香飘飘Home+”参与有奖销售活动,该活动由杭州余杭满好食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其中点开“天天抽大奖”界面,其活动规则公布活动 *** 奖品,但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和 *** 概率等信息。
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未明示奖品数量或者 *** 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等信息,易影响 *** 者兑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虚构交易虚构好评刷单
2021年1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时,发现苏宁易购平台入驻商户“创优厨卫专营店”在销售“CHABOSS DSZF-50B电热水器”时,涉嫌存在刷单炒信行为,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CHABOSS DSZF-50B电热水器”商品系由中山市创优电器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开设的店铺“创优厨卫专营店”经营的。中山市创优电器有限公司为了提高涉案商品在平台交易量、增加曝光度以及达到参与平台某些活动的门槛的目的,采取了发布刷单炒信的方式虚构商品交易状况并对虚构交易进行用户评价且均展示为好评。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还用“江鱼”虚假宣传
2021年4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电子屏、海报、菜单、水产池标牌上宣传“洞庭湖鲜”主题的系列菜品以及“太湖白鱼”“长江中华鲟”“江白鱼”“江桂鱼”等菜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花鲢鱼、白鱼、白虾、甲鱼等菜品原材料产地分别为安徽省当涂县、 *** 区、南通市和浙江省海盐县,均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与宣传的不一致,存在销售水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4万元。
案例六:商家违法销售无3C认证电热毯
根据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线索函,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尧路18号7幢304室的南京椙山纺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热毯生产日期分别是2018年11月28日和2018年11月29日。上述涉案电热毯产品当事人初次获得3C强制认证证书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2018年11月29日进货销售该批电热毯时未获得3C认证,因为在2019年4月17日后销售的仍为同一批次产品,认定为销售无3C认证电热毯行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9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利用公司网站作虚假商业宣传
2021年1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反映南京思科德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存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在公司网站网页上显示客服电话为“4006664646”,同时在其网站宣传“2005年公司销售额突破一亿大关,逐渐成为游泳行业的领导者”,“经过近二十年的沉淀与积累,思科德获得了各项最具权威的专业资质及行业内外的多项殊荣,并于2010年获得了‘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荣誉,同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等内容。当事人陈述在公司网站的建设过程中,抄袭了其他公司网站内容,上述在公司网站上所宣称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曾获荣誉等宣传内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并非真实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美容中心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
2021年4月2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百凯莲美容中心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无中文标签和标签标注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的甲油胶。经查,涉案的甲油胶是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进货时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要求,没有及时发现购买的甲油胶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甲油胶72瓶,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九: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专业人士名义作推荐、证明
南京文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猫文加教育旗舰店宣传“匹配目标院校研究生,提供研究生录取证明”、“一直都在带,从研一带到现在了,带的两个一个是总成绩第一,一个是初试第一 ”、学员反馈中有“我们家长在文加这边给孩子报班复习,孩子跟着上了两个月后感觉现在复习变得轻松很多,我们做家长的非常感谢文加考研!”等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查处假冒“茅台”酒案
2021年2月1日,南京某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郑某燕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提供的53瓶茅台酒经鉴定证实系假冒权利人“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认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53瓶侵权白酒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校对 李海慧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