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黄女士在南宁市良庆区一小区花10万余元购买预售车位后,验收发现车位存在受到人防门影响、面积不足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诉讼请求。
此前本报报道过一起同类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业主王先生胜诉(此前报道)。同类案为何不同判?记者就此请律师进行了分析。
业主:
车位有问题,请求解除合同
11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负二层停车场,看到涉事车位靠近人防门,人防门可以手动开启或关闭。
人防门开大时占用涉事车位旁边预留的位置。
2020年8月31日,黄女士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了这个停车位。合同约定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为12.72平方米,层高为3.6米,总价10万余元,于今年2月28日前交付使用。黄女士认为,这个车位存在面积不足、受人防门影响、高度受通风管道影响等诸多问题。
黄女士说,该车位为预售,购买时无法查看实物,人防门未在附图中表示,且开发商从未告知有人防门存在。验收时,她才发现问题,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但遭拒。
人防门开较小时,对黄女士的车位(画圈处)形成一定干涉。
今年6月,黄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车位款1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70余元等。
法院:人防门开启形成干涉
但不影响车位使用
7月份,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黄女士购买的车位符合交付标准,不存在不能使用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定。
经法院实地测量和勘查,车位长、宽等均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车位靠近人防门一侧已预留一个车位空间且并未编号,即不作为车位销售使用。虽然人防门开关过程中前端部分与车位形成干涉,但并不对车位的使用产生影响。
9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全部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小区停车场,有不少车位在人防门旁。
分析:同类案判决不同
或因影响程度不同
“两个案件一审判决不同,基于人防门对车位使用影响的程度不一样。”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分析称,两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事由而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
该律师说,
首先,两案有一个不同的细节,就是王先生在验收车位时,发现车位被人防门占用而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未整改,导致购买车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在王先生案中,人防门开启半径内占用车位25厘米,这违反了防空法相关规定,已经影响防空效能,同时限制了车位的正常使用。
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另外,在黄女士车位旁,开发商预留了一个未编号的车位,这也是两案的区别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呢?
转自丨南国早报记者卢荻 文/图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