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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2021年天津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天津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申报,请问公司2023年1月份起涉及哪些税(费)种可选择综合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综合申报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第一条规定,为什么要扩大综合申报范围。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即在实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的申报及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因此,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2023年1月份起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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