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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能润滑”)及公司董事长朱文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舜能润滑及公司董事长朱文斌存在如下问题:
一、多起诉讼未及时披露
1.2018年7月31日,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北舜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舜能”)、舜能润滑,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11,130,203.90元及利息。2018年8月31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舜能、舜能润滑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9月30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冀0922民初2734号),判决被告河北舜能、舜能润滑给付原告工程款11,130,203.90元及利息。
2.2018年11月20日,山西海融物贸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大股东,以下简称“山西海融”)向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起诉上海东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上海东柏”)、舜能润滑、天津舜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舜能投资”),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18年11月22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晋1081民初1686号),裁定冻结上海东柏、舜能投资持有的舜能润滑价值15,500,000元股份共计10,992,900股,冻结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28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晋1081民初1686号),判决被告上海东柏支付原告山西海融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违约金;被告舜能润滑、舜能投资对上海东柏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9年1月2日,胡正明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舜能润滑、舜能投资合同纠纷,要求偿还投资款1,035,000元及利息。2019年1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津0104民初209号),裁定对舜能润滑、舜能投资名下银行存款1,0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4.2019年3月4日,陈绍军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舜能润滑、河北舜能,要求偿还欠款3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津0103民初3321号),裁定查封舜能润滑名下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2号楼16层1601-1608房屋和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2-2-1916房屋。同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301号),查封前述房产,查封期3年。
上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
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2018年9月5日,上海星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舜能润滑,要求其支付服务费余款15万元及相关逾期利息。2018年12月13日,上海星汨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2018〕沪0115民初84537号)。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2019〕沪0115执6116号)。由于公司未执行与上海星汨达成的《民事调解书》(〔2018〕沪0115民初8453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该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在山西海融与上海东柏、舜能润滑、舜能投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公司董事长朱文斌以公司名义于2018年1月23日向山西海融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山西海融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该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且180万元构成资金占用
公司使用关联方天津沃特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收公司应收账款14,564,024.19元,用于向公司员工支付薪金和公司其他开支,其中向关联方舜能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80万元,用于该公司装修等支出。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2018年年报
舜能润滑未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年报。
舜能润滑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舜能润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朱文斌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朱文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多起诉讼未及时披露
1.2018年7月31日,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北舜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舜能”)、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能润滑”或公司),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11,130,203.90元及利息。2018年8月31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舜能、舜能润滑银行账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9月30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冀0922民初2734号),判决被告河北舜能、舜能润滑给付原告工程款11,130,203.90元及利息。
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年报。
你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对朱文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文斌:
经查,你担任天津舜能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能润滑或公司)董事长期间,舜能润滑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年报。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