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x县X乡X村农民
被申请人: X县X乡X村委会
2004年3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集体机动地3.1亩,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每年1500元,每年12月30日以前缴清。合同约定双方任何方违约.将补偿对方经济损失。2004 年5月,申请人在承包的机动地内种植了梨树,投资2万元。2006年11月份,申请人以果园没有收益为由,连续两年未缴承包费,被申请人提出终止承包合同,要求申请人限时交回土地,并一次性缴清所欠2004- 2006年三年承包费4500元。被申请人将收回的土地用于兴办水泥预制建材厂。申请人多次交涉未果,于2006年11月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申请人请求:维持承包合同有效。
争议焦点:
1.申请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在一方违约的前提下,另一方能否解除承包合同。
三、仲裁裁决结果
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百零七条,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申请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有效。
2.申请人张某应在本裁决生效后的15日内,向被申请人村委会缴纳2004--2006 年度的承包费共4500元。
四、案例评析
(- -)案由类型
这是一起因违约行为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案由分类上,属于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纠纷。
(二)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申请人张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3.1亩,用于栽植梨树,并与村委会签订了15年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机动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的规定,申请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有效。
(三)该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申请人张某以果园目前还没有收益为由,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缴纳承包费的义务,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是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申请人应当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违约欠款的情况下,收回承包地另作他用,也是种违约行为,应当得到纠正。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在,被申请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在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义务后,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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