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吃货宝宝们,曲靖各地美食多多,一年四季365天都能换着花样吃。但是,违法问题食品你敢吃吗?
小编也不敢吃!那么,重点来了!
自2019年9月以来,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曲靖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13部门在全市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哪些食品企业胆子这么大,敢威胁咱曲靖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案例1 罗平县小凡食品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4月16日,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小凡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云南面佬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得爽(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经营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罗平县古月家包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6月11日,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古月家包子店经营的窝窝头进行抽样送检,2019年7月1日,经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师宗县某酒厂食品违法添加案
师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级监督抽样要求,对师宗县某酒厂依法进行检查,对该店生产经营的包谷酒、大麦小锅酒、苦荞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并对抽样样品委托送检。经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包谷酒、大麦小锅酒“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璜酸计)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师宗县某影城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9年7月31日,师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师宗县某影城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销售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及过期食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宣威市某企业经营的“云腿月饼”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19年7月31日,宣威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企业经营的“云腿月饼”进行抽检,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DBS53/003-2015《云腿月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宣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9.0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师宗县查处蔡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9年9月18日,师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分派,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师宗腾达步行街金福能店购买的月饼在保质期内打开发现发霉”。经查,消费者提供生产商为师宗县金福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云腿月饼(生产日期:2019年8月31日,保质期45天),经执法人员现场拆封检查,该月饼已出现霉变。现场检查师宗金福能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留样的2个云腿月饼(生产日期2019年9月1日)也出现霉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麒麟区一餐饮店无证照经营食品案。
2019年6月初,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职教集团后门一家小餐饮店,店内环境较差,未达到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要求。在之前的巡查中,此店都是关门状态,经查,该店于2018年8月开业,但由于生意不好,开业几天后就关门,近几天才重新营业,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关停、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宣威市某幼儿园无证经营食品案。
2019年8月5日,宣威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宣威市西宁街道振兴路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投资开办幼儿园,并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宣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富源县后所镇某幼儿园食堂使用发芽土豆、生虫红豆案。
2019年9月17日,富源县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富源县后所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查见该幼儿园食堂储藏间贮存有发芽洋芋5袋(120公斤)、生虫红豆4袋(70公斤)。经查,该幼儿园于2019年9月4日,在富源法凹市场以每公斤2.4元购买土豆6袋(240公斤)、每公斤8元购买红豆82公斤。截至2019年9月17日,该幼儿园食堂已使用洋芋120公斤,红豆12公斤,剩余洋芋120公斤已发芽,剩余红豆70公斤已生虫。该幼儿园食堂贮存、使用发芽土豆、生虫红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富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贮存、使用发芽土豆和生虫红豆,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麒麟区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19年4月1日,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到麒麟区三宝镇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两种“特大咸鸭蛋”食品标示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共计20900个咸鸭蛋。执法人员对该批预包装食品“特大咸鸭蛋”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麒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6103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富源县梦瑶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农药案。
2019年6月25日,富源县农业农村局在富源县营上镇梦瑶农资经营部检查,查见其经营的“0.09%溴氰菊酯杀虫粉剂”(200克包装粉剂),生产单位为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19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Q/GLE05-2017,产品标准号为(黔)0002,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富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48袋“0.09%溴氰菊酯杀虫粉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宣威市查处夏某非法运输生猪案
2019年10月14日,宣威市联合执法组在宣威市格宜镇查获夏某利用货车非法运输肥猪11头。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佩带二维码电子耳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6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会泽县查处孟某英销售的鸡蛋含兽药残留案。
2019年9月17日,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孟某英经营的会泽金太阳超市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机构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氯霉素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79.7),上述样品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 ***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查处工作正依法进行中。
案例14 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取缔无证照猪肉加工黑作坊案。
10月24日,麒麟区市场监管局文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麒麟区丰登三组19号的一家腌制猪肉加工作坊,加工条件极为简陋,环境卫生差。经查,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店内约1.4吨猪肉的《检疫合格证明》,该店负责人均无法提供。麒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黑作坊进行了取缔,并将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移交麒麟区畜牧兽医直属站调查处理。
案例15 麒麟区联合执法取缔2户无证照豆腐生产加工黑作坊案。
麒麟区市场监管局潇湘市场监督管理所创文网格员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处无证无照制作豆腐的黑作坊,11月6日至7日,麒麟区组织街道网格分管领导、城管、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村社区人员30余人联合执法,依法对2户黑作坊进行了取缔。
编辑丨孙艺恬
你有什么话要说?你最关心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