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主播VS公司
“人气抖音账号”花落谁家?
抖音等自媒体已逐渐成为主流商业媒介
有关账号使用和归属争议
是当前审判实务的热点之一
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
案件准确厘定了自媒体账号的
财产属性、权能划分、实名认证性质
进而提出对账号权益处置的裁判规则
及损失计算方法
对类似案件处理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本案件也是《民法典》施行后
湖里法院受理的首例
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
看看案件细节吧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小雷与小田商定以抖音短视频形式合作经营汽车品牌营销推广业务,使用小雷手机号注册的抖音号并以“**糖小糖”(化名)为昵称,小田担任主播。
2019年11月,小雷、小田通过受让股权成为CH公司的股东,小雷任执行董事,组建团队策划脚本,拍摄、剪辑、发布短视频,小田继续担任主播,以艺名“**糖小糖”拍摄短视频广告、参与品牌营销推广活动,抖音号“**糖小糖”及其关联的巨量星图平台账号成为CH公司接订单及直播、发布广告的主要渠道。经过两年运营,抖音号“**糖小糖”积攒了颇高人气,作品点赞数869.5万,粉丝数超过122万。
2021年5月因股东间纠纷,经其他股东提议,小田更改了抖音号“**糖小糖”绑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之后,小田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小雷,协议约定抖音号的视频不私自删除,配合完成订单及结算变更。2021年6月中旬,小田换绑抖音号关联的手机号。小雷发现后,通过找回账号形式重新登录,绑定新的手机号。由于小田之前已向抖音官方平台提出实名认证申请,恰在小雷换绑手机号后的第三天,平台通过了申请,于是小田也采用找回账号形式登录并重新绑定手机号,至此取得抖音号控制权。之后,小田修改抖音号昵称,将原先的昵称“**糖小糖”用于新注册的抖音号。
诉辩意见
抖音号“**糖小糖”属于CH公司财产,小田擅自进行实名认证并换绑手机号,致使公司无法登录使用,不仅侵占了账户内公司资金,也导致公司无法接收订单,每月经营损失约20万元,构成侵权。
于是,我司向湖里法院起诉,要求小田立即返还抖音号及账户内现金余额,并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股东之间因小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发生争议,本人决定退股,各方对抖音号账户资金已结算清楚。当时,各方尚未对抖音号归属达成协议,小雷同意对抖音号更名,只要求不删除视频。我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抖音号从未登记在CH公司名下。
“**糖小糖”是我的艺名。艺名属于姓名权范畴,因其属于人格权,应专属于艺人。不论CH公司对“**糖小糖”艺名的商业价值是否做出较大贡献,但其已通过商业运营取得相应收益,对艺名不享有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我使用自己的艺名注册新的抖音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CH公司要求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系滥用权利所致,应由CH公司自行承担。
法庭审理
一、关于抖音号的权益归属
抖音是一款短视频网络社交软件,具有自媒体属性。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自媒体账号是特殊类型的物,财产价值仅限于财产的使用层面,离开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账号本身没有意义,因此,自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服务商,用户对账号享有使用权。账号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注册实现的。对共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其权益的归属应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意思自治,除非该意思自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自媒体账号的权益处置,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各方法律关系性质、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方、收益权归属等情况综合判定。
经查明,案涉抖音号是以小雷的实名手机号申请注册的。之后小雷将该抖音号用于与小田合作从事自媒体经营,在受让CH公司股权后,双方又将该抖音号作为公司自媒体营销的主要渠道,由公司承担运营成本,组织人员完成策划、拍摄、发布等工作,并通过该抖音号及关联平台接收订单及收款,可以认定,案涉抖音号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实际运营方系CH公司,小雷及小田通过持股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形式共同对该抖音号进行运营管理,通过运营累积的财产权益亦属于公司财产。
结合2021年6月股东纠纷事件背景分析,所谓“结算变更”,应指将案涉抖音号关联的结算账户从小田个人账户变更为公司指定的账户,由此说明双方均同意该抖音号之后的收益归公司享有。对自媒体而言,拥有账号使用权是实现收益权的前提。因此,案涉抖音号使用权应归CH公司享有,其请求返还账号使用权,理据充分。鉴于案涉抖音号已实名认证,出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保证账号排他性使用的要求,小田应当协助CH公司向抖音平台办理实名认证的变更。
二、CH公司诉请小田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涉抖音号长期作为CH公司自媒体营销的主要渠道,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小田辩称对案涉抖音号进行实名认证已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因其更改了抖音号的登录验证手机号,致使公司无法使用,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小田拒绝交还账号,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CH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三、CH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如何认定?
CH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数额。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抖音号的主要盈利模式是广告营销、付费直播等,具有“生产、经营资料”性质,因此,抖音号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间接损失主要考虑“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两个因素。其中,确定“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方法主要有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综合法等。因不同抖音号的营收能力差异较大,对案涉抖音号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可采用收益平均法计算。
经查明,案涉抖音号在争议发生前12个月每月平均收入金额约13万元。但影响抖音号营收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团队运营能力、创作水平、关注用户数、主播的受欢迎度、经营成本等方面。案涉抖音号长期以来都是以小田作为主播出镜拍摄,一直使用“**糖小糖”作为特定名称,形成了较为鲜明的个人风格,因此在计算损失时,必须考虑小田的离职对抖音号营收能力的消极影响。综上所述,本院酌情按争议发生前收入水平的25%,结合CH公司无法使用账号的时间计算,对CH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酌情支持39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厦门湖里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小田将案涉抖音账号使用权返还给CH公司(包括协助办理账号实名认证变更);
2.小田向CH公司返还从上述抖音账号支取的款项10011.82元;
3.小田赔偿CH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财产保全费294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2500元;
4.小田赔偿CH公司经营损失39万元;
5.驳回CH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田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媒体账号虽然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且账号登录受密码保护,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并可为用户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宣示了用户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目前,网络服务平台对用户的实名认证采用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本质上是主管机关和网络服务商为网络安全需要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物权登记行为,因此实名认证不是判定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唯一根据。尤其是对于共同使用的自媒体账号,权益的归属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如当事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关于账号等权益归属,则需要综合考虑当事各方法律关系性质、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收益权归属等情况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