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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暴力,龙江银行事件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 张亚云 夏烯然)近日,黑龙江银保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被罚款120万元。其中,因对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

处罚意见还显示,姚德建对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10月,姚德建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侵占5725301.09元,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801.09元。

处罚信息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七台河银保监局罚款90万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存在对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七台河银保监局罚款30万元。姚某建对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2019)黑09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谷某某因“劳动争议”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上诉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0月11日,谷某某经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任命为人社局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人。2016年1月18日,该延伸窗口柜员姚德建将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资金5725301.09元占为己有,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造成2289801.09元赃款未追回的后果,谷某某因此事待岗。

2020年8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姚某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20)黑09刑更65号,裁定书显示,依据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9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德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801.09元,依法予以追缴。

而(2016)黑09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姚德建,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营业部某某营业窗口柜员。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贪污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七台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至15日,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窃取尾箱款的方式窃取220001.09元人民币,用于网络 *** 。2016年1月16日至17日,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存的方式向户名张伟伟的账户虚存人民币5505300元。共计人民币5725301.09元。2016年1月17日姚某某 *** *** 至境外 *** 。案发后,追缴赃款2890000元,孶息人民币1575元;金条2根,共1000克,经鉴定每克黄金价格为人民币245.50元,折合人民币245500元。姚某某妻子关某某代姚某某退还赃款300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2289801.09元,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姚某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虚存款项的方式,将企业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定,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801.09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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