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
★ 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作,每3~4年修订一次,定期更新司法改革举措、成效和数据。
★ 报告以白皮书形式,全景式呈现新时代十年间,人民法院如何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成了一系列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大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 报告权威阐释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制度基础、基本历程、政治脉络和实施机制,并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院组织体系改革、诉讼制度改革、人权司法保障等10个方面,全面展示“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推出的 130项改革举措的进展和成效。
★ 报告语言精确、数据权威、案例详实、事例丰富,是研究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容错过的权威资料,是在新起点上接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历史刻度。
★ 报告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英文版本由精通外语的法院系统涉外法治人才翻译完成,经法律翻译专家审核把关,严格对照《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法〔2021〕184号),是推动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国际传播的重要范本。
★ 报告的定价是……,其实,这个不重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提供免费下载PDF版的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9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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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
——部分样章,先睹为快——
中英文目录对照
三、推进法院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3年以来,中国法院积极推进法院组织体系改革,优化司法管辖和职权配置,促进专业化审判和扁平化管理相结合,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分别设立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巡回法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成立以来,每年办结案件数超过最高人民法院结案总数的50%,有效实现审判重心下移。各巡回法庭发挥贴近基层、贴近一线的优势,开展“律师值班志愿服务岗”“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等机制创新,开展巡回审判、跨域立案、视频接访、律师志愿咨询等工作,不断拓展便民服务范围,方便群众诉讼。围绕巡回区特点和需求,通过审判、调研、提出司法建议、开展巡回法庭开放日、巡回开庭进高校等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和对外交流,积极服务巡回区法治建设,被人民群众亲切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门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经过三年多的试点运行,效果集中显现,法庭受理案件超过1.1万件。2014年以来,先后在北京、广州、上海、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4家知识产权法院,截至目前受理案件超过10万件,在南京、武汉、深圳等27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得到优化。这些专门法院和专业法庭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出台司法文件,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并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事项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目前,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知识产权法庭和4个知识产权法院、各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管辖制度、案件审理、程序规则等方面,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是中国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制度创新。2017年以来,国家先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先探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机制,并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从起诉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的全流程在线完成。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互联网案件,总结提炼涉网案件裁判规则,有力推动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合理划定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审理“小猪佩奇著作权案”等涉外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深度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 *** 案”,有力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借名直播案”,明确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设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分别管辖上海市、北京市、成渝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审理了一批重大、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引导金融交易行为。2021年,北京、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发布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创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审理了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企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等重大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共建金融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
——改革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军事法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系统设置的模式改革为主要按照战区设置。改革后,新的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包括:中国人民 *** 军事法院(高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 *** 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第二军事法院、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中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 *** 上海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杭州军事法院等26个军事法院(基层法院层级)。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机构编制实行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管理的体制,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承担法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地建立法官统一由省级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法官助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人选统一由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北京、天津、山西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连、深圳2个计划单列市的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为省级 *** 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 *** 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四、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以来,特别是中国 *** 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法院深入开展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成熟试点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平衡。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一系列改革文件,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审判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各地法院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完善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成功再审顾雏军案、张文中案等系列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自2014年8月22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的217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试点情况报告,决定将刑事速裁试点改革统一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继续试点。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试点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205510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3.5%。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行。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细化程序规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比例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8万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80.09%。各地人民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程序分流的起点和基础,探索建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也为促进庭审实质化提供了程序保障。
——推进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依法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推进在线诉讼。试点期间,试点法院全部建立特邀调解名册,纠纷诉前化解率达35.66%,有效减少诉讼增量;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7天,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期限48天,仅为法定审限的一半;在线庭审平均时长46分钟,较线下缩短55%;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相关指标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
2021年5月,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强化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的程序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优化再审程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经过一年多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试点一年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其中23.7%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属于在辖区内类型较新、疑难复杂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提级管辖的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
——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2014年12月,北京、上海分别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为探索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积累了经验。两个法院审理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7年10月26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迈出了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目前,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为全面实施跨区域管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九、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保障制度,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的司法人事制度基本建立。
——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确保三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畅通,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不同类别人员间交流不畅的问题,拓宽了人员交流渠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办法,探索建立“双向平衡发展”的跨类别人员交流机制,有效促进一批优秀干部在交流中历练、成长。
——全面实施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坚持优中选优,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从原来的21万余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8万余名员额法官,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队伍结构更加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法官违纪违法退额管理规定(试行)》,全面规定了法官员额退出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完善法官违纪违法与员额退出的衔接适用政策,建立了“能进能出”的常态化员额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以案定额、按岗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综合考虑审级、案件类型数量、人员配置以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严格落实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范围内,实行法官员额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并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广东法院将占全省60%以上案件量、人案矛盾突出的珠三角地区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在50%以上,而案件较少的粤西北地区8市法院的核定员额则在30%左右,总体仍在39%比例以内。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实现法官“逢任必选”,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2016年5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全面规定了法官逐级遴选的方式、条件、程序。2019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实施,进一步严格了法官任职条件,健全法官选任机制。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截至2021年12月,全国共有100余个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逐级遴选。
——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根据一定比例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基层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狭窄、职业尊荣感不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组织部制定出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详细规定了法官等级升降条件,健全法官职务序列转任定级制度,明确法官等级可以作为选任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官职务管理制度基本定型。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相配套的工资福利制度,推动实行与法官等级相适应的职务等级工资,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明确法官的退休年龄、医疗、差旅、住房、公务交通补贴及退休待遇政策,并督促各级法院推动落实。2019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专门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作了系统规定。全国法院现已全部落实新的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奖金,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当地相关部门,通过印发相关文件或协调出台“一揽子”文件等方式,明确了法官配套待遇各项政策,法官职业尊荣感愈发突出。
——改革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建立健全审判辅助人员选任、培养、使用、监督、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聘用制书记员和聘用制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推动提高薪酬待遇水平。北京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人数较改革前增加68%。上海法院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从改革前的1:0.8变为1:1.8。
——改革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警察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对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试行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明确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职级是与警官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在不同层级法院按照比例晋升职级,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有效拓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发展空间,提升职业保障水平。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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