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条争议非常大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既然机动车没有责任,凭什么要让机动车一方赔钱?认为这是谁穷谁有理的思想作怪,还反驳说开车就有钱吗?行人就穷吗?这不是和稀泥吗?
其实,不光是我国法律这么规定,其他国家基本也都是这么规定的。
德国、法国、日本等成文法国家基本都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规定了一些极为苛刻条件下的免责事由)。
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虽然规定了,机动车承担责任须有过错为前提,但又强制机动车购买了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责任险里包括了无责赔付,就是不管机动车方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都会赔付。所以,事实上车辆使用人是否赔付并不重要。
那为什么法律会普遍这么规定呢?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赔偿原则,除过错责任原则(有错才承担责任)外,还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责任)。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就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高危作业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也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特别是汽车工业的产生,所出现的一项归责原则。
最早,人类社会对侵权案件适用的是客观归责原则,就是谁造成的损害就由谁负责,不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这种方法当然存在缺陷,所以不久就出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
但直到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才彻底废除了客观归责原则,正式确定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余两个原则是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神圣)。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高度危险的产品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高度的危险,稍加不慎就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不慎作为受害人甚至难以举证,也不公平,但又不能因噎废食,放弃这些产品。所以就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汽车运行正是这样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在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汽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产品
不论你是否承认,汽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产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丧生于交通事故中,所以汽车才会被人称为“铁老虎”。
虽然各个国家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各种交通规则,但交通规则只能减少交通事故,而不能绝对避免交通事故。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驾驶汽车相对步行来说,是一种工业发展出来的产品。
步行是人天然的权利,而驾驶汽车则并非天然权利。
驾驶汽车获得了快捷通行的利益,自然也应当负担驾驶汽车所带来的危害。
二、行人、非机动车相对于汽车是一种弱势群体
这种弱势并非很多人认为的,是经济上的弱势。
而是身体与汽车相比的弱势——行人与汽车相撞,驾驶员与车高概率可能毫发无损,但行人受到的伤害就严重多了,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
这就造成同样的违规,比如说车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同等责任,行人和驾驶员所付出的代价是完全不对等的。
即便有所赔偿,驾驶员也只需承担金钱赔偿责任,行人需要付出的却是身体健康乃至生命,而身体健康与生命显然大于金钱。
正是基于此,一般行人对车辆的注意度,往往高于驾驶员对行人的注意度的。
当然,大部分驾驶员是不肯承认这个事实的,但你看看不处罚的城市,驾驶车辆在斑马线上能够礼让行人的有几个就知道了。而行人看到车硬过,多半都会退回去。
所以,法律上规定汽车对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也是迫使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不违章并不代表驾驶员绝对无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交通规则,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安全。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时,是根据证据所能显示的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制定的。
但驾驶员未被交警认定存在事故责任,不代表其绝对无过错。
比如说,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上正常行驶,如果发现行人横过马路,虽然是行人违章,但仍然要求紧急制动措施,防止撞上路人。
但如果驾驶员当时走神,未能及时发现路人呢?如果发现了,犹豫了下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是无法发现驾驶员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也很难认定驾驶员的责任。
作为被撞的行人,更难以举证证明当时驾驶员曾经走神或者犹豫了下才采取措施。
所以,不能以驾驶员没有被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认为其绝对无过错。
四、如果机动车无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可能引人向恶
像前面说的,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
常言道:“身怀利器,杀心必起。”如果简单认为机动车没有被判交通事故责任,就无需做任何赔偿,那么就相当于赋予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对违章路人生杀予夺的大权,那会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
当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遇到违章行人不避让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机动车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就存在危险性,哪怕稍一犹豫,就可能扩大事故发生的概率。
更何况,这种状况并非绝对不可能发生。
法律应当是引人向善。
规定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有利于消弭这种危险倾向的发生。
五、规定机动车无责赔偿10%,并不会增加机动车过高的负担。
机动车都购买有交强险,一般也购买了商业险。
而机动车一方承担的10%是在交强险赔偿之后才承担,如果购买了商业险,这部分损失也由商业险负担了。即便没有商业险,数额也并不会太高。
至于很多人所担忧的,行人因此故意碰瓷,更是杞人忧天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这条之后还有一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故意碰瓷,机动车是无需承担责任的,而且这种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要根据情况,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损财物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也要处以拘留、罚款。
再者,碰瓷也并非利用的是这一条,因为如果真的撞伤、撞死,机动车只需要在交强险之外承担10%,而行人需要自负90%。碰瓷者利用的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怕麻烦的心理,一旦真的报警或者进入医院治疗,多半就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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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况,碰瓷也并不仅仅只有行人碰瓷机动车,还有机动车碰瓷机动车,难道都利用的是这一条吗?
所以,以这条规定鼓励了碰瓷为由否定这条规定的意义,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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