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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价改历程(中国天然气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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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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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潘秋杏 刘昭宏

编辑 冯洁

审核 陈仪方

2022年5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气化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明确了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将气化服务价格由 *** 定价转为 *** 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鼓励“一省份一最高限价”,并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准许收益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

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始于1987年,至2022年进口LNG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已有35年。eo梳理了35年来改革的关键节点和政策要点,希望对读者理清改革逻辑、借力政策工具有所助益。

1987年前

天然气市场发展相对单一,价格均由 *** 制定。

1987年10月27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石油部发布《关于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对各油、气田商品气的价格做了规定。井口气价: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天然气的净化费: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商品气的管输费: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送距离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输费。

2005年12月23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其中,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2010年5月31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价格“双轨制”。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

2011年11月26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思路:一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二是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三是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四是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2013年6月28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2014年8月10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2015年10月12日:

***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 *** 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 ***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具体到天然气领域,就是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 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2015年11月18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2016年8月26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通知要求从五个方面进行:第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包括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第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第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第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第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016年10月9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善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一是调整了价格监管对象,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二是明确了新的定价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三是细化了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准许收益率、负荷率、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均明确了具体核定标准。四是调整了价格公布方式,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五是推行成本公开。

2017年6月23日: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要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

2017年8月29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核定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要求相关管道运输企业要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

2017年8月29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通知提出,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一要精心组织方案实施。二要尽快落实降价措施。三要推进天然气公开透明交易,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积极进入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易。四要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五要加强宣传引导。

2019年3月27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要求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给用户。

2019年3月27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2020年4月10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和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聚焦解决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中统筹规划不足、行业标准不够完善、储气价值没有充分体现等瓶颈问题,从规划布局、运营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

2021年6月7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在坚持“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要求,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把跨省管道分为西北、西南、东北、中东部四个价区,分区核定运价率,实行“一区一价”。

2022年5月20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气化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合理制定价格水平。明确了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将气化服务价格由 *** 定价转为 *** 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鼓励“一省份一最高限价”,并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准许收益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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