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原告“老爸评测”、被告“小红花测评”均系民间评测机构,在微博、抖音、知乎、小红花、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均拥有大量粉丝群体。“小红花测评”、陶某从2021年4月开始发布关于“315打假老爸评测”的系列文章以及短视频、直播,指出“老爸评测”“虚假评测、制造恐慌、误导粉丝、以次充好,并推荐、销售违规有害产品”等问题,涉及内容包括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
“老爸评测”认为,上述视频、文章和直播在内容上严重违背了事实,系虚假的、误导性言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及其销售的产品产生质疑,对“老爸评测”的测评能力产生否定评价,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200万元。
两被告共同答辩:1.“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视频、文章和直播存在诸多虚假或误导信息,“小红花测评”对其进行质疑、批评具有充分依据;2.“小红花测评”对“老爸评测”进行质疑、批评,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利益,而是为了进行同行监督。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老爸评测”及被告“小红花评测”、陶某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
1.“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的实验方法和标准有误确有客观依据,并无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故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2.“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宣称物理发泡比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好,仍在购买链接中向消费者售卖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是“以次充好”,该言论属于对被评论对象进行监督评价的范畴,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3.“小红花测评”、陶某检测出KidsBliss免洗洗手液存在“苯扎氯酸”,且PH值呈强酸性,指出纯植物杀菌不科学,并非认为“老爸评测”检测的KidsBliss免洗洗手液不是纯植物杀菌,故被控言论具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4.“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戴可思驱蚊喷雾、戴可思免洗洗手液、戴可思婴儿金盏花护理面霜的评测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5.“小红花测评”、陶某在“315打假老爸评测” 视频中“验厂的意义仅限于生产设备、厂房这些”言语片段仅是双方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事件的争议,尚不足以构成误导公众;6.“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小红花测评”直播内容中“项目造假”“故意地忽悠消费者”等部分言论,并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遂判决,“小红花测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老爸评测”其他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一、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和言论自由,有权利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活动,但这一评论自由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
二、区分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测行为的边界在于评测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依据,若缺乏客观依据的支持,则评测行为可能逾越合理边界,构成商业诋毁。被评测者对于他人对其产品、服务进行的合理范围内的评测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不是捏造、虚构事实或进行片面、误导性评测,不存在侮辱贬损、恶意攻击,即使评测措词不够严谨、有失妥当,亦不宜过分苛责。
三、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产品评测行业,受限于检测规则与标准的不完善,许多产品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去判断其本身是否合格,从而导致了评测方案的各种争议,此类争议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公开讨论,被评测者在此范围内负有容忍义务,同时,这也提升了每一个评测主体对于针对其评测方式可行性质疑的容忍义务。
本案系治理网络言论侵权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若评论超出了正常商业评价、评论范畴,就可能突破法律界限,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判决厘清商业诋毁和正当评论之间的边界,倡导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进行诚信竞争、良性竞争,系加强保护企业商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业诋毁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综合: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