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2月30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围绕案发时是否锁门的争议,南都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刘鑫在案发时锁门的事实准确。
据判决书,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南都此前报道,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刘暖曦提出上诉。
据青岛中院公布,刘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五点,其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开庭时,刘暖曦的代理人曾提出,锁门一说不成立,江秋莲的代理律师黄乐平对此予以反驳。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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