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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位银行人因在从业过程中违法犯罪而被监管终身禁业。

昨日(10月27日),本溪银保监分局公布两张罚单,马某冬和王某两位银行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其中,马某冬因违法发放贷款、挪用公款被禁业;王某则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信用卡诈骗被禁业。

罚单中并未透露二人具体工作单位,但据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披露的两则相关文书,马某冬和王某疑似邮储银行前员工。

其中,马某冬曾担任邮储银行本溪市分行高峪支行行长,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获刑入狱;而王某则在邮储银行本溪分行个人业务部任职,其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十年。

一支行长贪污、挪用公款

早前,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马某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申诉通知书,透露了马某冬从业过程中的一些犯罪细节。

根据通知书内容,马某冬原本是邮储银行本溪市分行高峪支行的行长。然而,在任职期间,马某冬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侯某小额贷款账户的过程中,私自使用该贷款账户资金约27.12万元。

其中,24万元被马某冬以篡改侯某收条的方式占为己有。

企查查显示,邮储银行本溪市高峪支行成立于2008年4月。2013年12月23日,该支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由马某冬变更为王威。在此之前,邮储银行本溪市高峪支行负责人未曾有过变更记录。

也就是说,从邮储银行本溪市高峪支行成立到2013年年底,该支行的行长及法人一直由马某冬担任。

然而,在这五年多的时间内,马某冬在任上除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贷款账户的资金外,其还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法院在通知书指出,马某冬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同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马某冬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上述申诉通知书,显然是不服前审法院对马某冬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试图申诉再审。但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因此遭到了驳回。

员工伙同他人诈骗自家银行65万后逃窜

此次,与马某冬同被本溪银保监分局终身禁业的王某,其犯罪细节也在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得以显露。

跟马某冬一样,王某也是邮储银行本溪市分行的一位员工,其在该分行个人业务部工作。

十一年前,王某因替他人在寄卖行担保借款无法偿还,故而伙同吕某、史某某等人,以另外7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虚假的工作证明,借助王某在邮储银行个人业务部的职务便利,从邮储银行成功办理7张信用卡进行套现。

当然,被办卡的7人,身份是被王某等人冒用的,他们本人对自己身份办理信用卡之事并不知情,而他们的工作证明也是由王某和吕某等人共同伪造而来的虚假证明。

据王某到案后供述,被冒名办卡的七人中,有两人的身份证是自己提供的,此外同伙吕某提供了三人、史某某提供了两人。

众所周知,办理信用卡除了要个人身份证,还要有工作证明。为了“攻破”银行的办卡流程,成功冒用七人名义办得信用卡,身为银行内部人员的王某,便和吕某一同为七人伪造了在一家本钢氧气厂工作的证明。而证明上的公章,也是他们找人私自刻印的假章。

同时,为了应付银行办卡时的电话回访,吕某还替被冒名的其中六人买了电话号码,之后由自己一人负责接听和答复银行的来电回访。

成功办得7张信用卡之后,吕某便找到孙某某进行现金套取。裁定书显示,最后透支信用卡的本金共计约65.11万元。而截至案发,这些钱均未归还给邮储银行。

透支7人信用卡无力偿还之后,王某、吕某二人便换了联系方式,并向外逃窜。不过,二人终究还是双双落网。

2014年4月,王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警方羁押,后被押解回本溪市进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王某被批准逮捕。

对于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吕某无视国法,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王某和吕某二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各处罚金20万元。并向二人追缴65.11万元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邮储银行本溪分行。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不服,于是向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该法院指出,经查,上诉人王某、吕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人明知无还款能力,用骗领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导致透支65万余元无法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外逃,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并且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了王某和吕某二人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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