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赣州南康检察
有些红线不能触碰,有些底线不容逾越。对于大家来说,安全线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可是,有人却为了挣钱,把安全抛诸脑后,简直是拿生命当儿戏。本期案例中,老板吴某某想着能够发一笔横财,竟然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条件下,储存天那水(主要用作喷漆的溶剂和稀释剂,易燃)出售进行非法牟利,最终却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该案也是南康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开始,吴某某明知经营、存放天那水需要相关部门许可,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在南康从事天那水的销售,并租用南康区廖某某家的民房存储。2022年3月13日下午,廖某某家周边山岭发生火灾,灭火人员在清除余火时发现了廖某某家一楼存放的疑似易燃易爆物品,遂向南康区应急管理部门反映,应急管理部门将吴某某存放的191桶天那水予以查封。202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期间,吴某某在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查封其中的140桶天那水在胡某某的帮助下转移到另一处民房内。经鉴定,该191桶天那水等危险化学品价值人民币69452元。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吴某某明知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却在未获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从事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的销售,将油漆稀释剂储存在民房,且伙同他人将已被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滑动查看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更是老百姓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后,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了“违法必追责”的警钟。如果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比危险作业罪更重的刑事责任。检察官特别提醒家具产业的生产经营者,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往期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