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刘坤宁
核心提示
昨日,自治区物价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物业公司违约上调物业费、电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超标收费、市政道路停车泊位不按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开发商不配合调查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等都属于价格违法。如果市民遇到文中这些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孕妇做B超
被要求按胎数计费
据消费者投诉,某医疗机构在双胞胎及多胞胎孕妇进行产前B超常规检查时,按胎儿数量计收B超费用,导致双胞胎孕妇被收双倍,三胞胎孕妇被收三倍B超检查费。
根据相关规定,超声B超检查以“各部位一般B超检查”分类,按“次”作为计价单位。产科的胎儿检查一次,计收一次费用,无论多少胎均计收一次费用。价格主管部门查明情况后已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缴费者。
个别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也存在不按规定收费的情况。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宁市兴宁区某民办中学2016年秋季学期、2017年春季学期涉嫌提高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查实,该学校在上述两个学期分别按1800元/生·学期和20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取小学学费和初中学费,均超过了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600元。物价部门对该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责令改正,要求限期退还多收取的1457400元学费,拟并处罚款5000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程序处理中。
车辆停放点
不按公示价格收费
有群众举报,南宁市金湖路金源CBD写字楼一带电动车停放保管点违反20:00后才能按2元/辆·次收费的规定,从19:00开始就按2元/辆·次收费。
物价部门对该区域电动车保管点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查实上述举报行为,物价部门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承包经营公司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2017年10月以来,有群众陆续反映五象湖公园门前、五一路和亭洪路一带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点不按收费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经物价部门调查核实,对相关管理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根据南宁市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三类区域的计费方式为人工计费,即停放15分钟后,前4个小时5.0元/辆,4个小时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二类区域一级道路,停放15分钟后,前2小时1.0元/辆·15分钟,2小时后1.5元/辆·15分钟;一类区域一级道路,停放15分钟后,前2小时1.5元/辆·15分钟,2小时后2元/辆·15分钟。
小区物业公司
违约上调物业费
今年1月22日以来,南宁某住宅项目二期业主向多个部门集中投诉,该项目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要求二期业主签署补充协议,同意物业服务费标准从原购房合同(2016年签订)约定的1.65元/月·平方米上调至2.50元/月·平方米,否则不予交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才能执行,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以强制手段或附加条件逼迫业主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月26日下午,由南宁市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了联合约谈,明确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原购房合同约定,按期交房。约谈后,开发商当天晚上作出“取消上调二期住宅物业费标准、立即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承诺。
2017年7月,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以外又另收取电梯维护费。经南宁市物价部门调查核实,该小区属于2017年新交付使用物业,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费中已包含了电梯维护费,该小区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加收电梯维护费,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物价部门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公司将多收取的37830元电梯维护费全部清退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