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日前,由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新民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张新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让张新民等14人涉黑集团逐步浮出水面的,是三年前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黑老大”浮出水面
“杀人啦!”一声尖叫,回荡在长江水域洪湖燕窝镇段。
2016年11月4日,在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的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长江段中心水面上演了一场“帮派械斗”。
三艘快艇,两个非法采砂团伙迎面相遇,一伙人举起钢叉,另一伙手持刀具,相互斗狠,持械驾艇对撞。其间,一男子被钢叉刺中左胸,救治无效后死亡,另一人受轻伤。经确认,身亡男子为当地一非法采砂团伙头目杜华锋,受伤男子张卫星则是张新民的“马仔”。
该案发生后,洪湖市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证据体系建立多次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通过有效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办案机关完善相关证据。2017年4月28日,洪湖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开始,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启灯一口咬定自己是主谋,其他人受自己指使。”据洪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卫东介绍,起初,这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并没有张新民,其他嫌疑人也未将张新民供出。
但随着对案情的了解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该案中没有张新民的身影,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启灯及参与械斗的多人均为张新民的“马仔”。通过对其他相关案卷材料的审查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命案极有可能与张新民有关。同时,洪湖市检察院在审查另外一起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与张新民有关,当即决定并案审查。
经审查,2005年,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弟弟张红明、张清明通过开设 *** 、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插手燕窝镇及周边地区经济领域的诸多行业敛财。此后,为牟取更大利益,张家三兄弟网罗了10余人,形成了以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燕窝镇从事非法采砂、强迫交易等活动,并对附近长江水面的非法采砂业进行控制。
“他们不定期安排手下巡视江面,不允许他人作业,还强行向不少企业供应砂石料。”吴卫东介绍,为树立地位,张新民团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采砂竞争对手。
经过对正在办理的该团伙其他案件的分析研判,洪湖市检察院认为,这起命案极可能与张新民有关,便建议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分开羁押,加大审讯力度,强化政策攻心,各个击破。
最终,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全部瓦解,所有证据都指向张新民,一个以其为首的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浮出水面。
依法审查准确定性
涉黑证据链条形成
鉴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2018年5月15日,荆州市检察院受理洪湖市检察院报送的以张新民为首的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并依法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长汪存锋立即指示成立办案组,要求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既要保证质量也要提高效率。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组依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100余份,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该院分别就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制定了个案指导意见与具体措施,并开展集体讨论3次,依法听取律师辩护意见12人次。
同时,在荆州扫黑办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荆州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市公安局、洪湖市检察院、洪湖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沟通协调,及时对各办案单位存在的意见分歧和不同认识予以回应。
例如针对三年前的命案因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实施者)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意见,检察机关指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有三:一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对犯罪结果都有概括的故意,应对全案后果负责;二是聚众斗殴罪不能涵盖致人死亡的结果;三是虽然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但参与斗殴一方人数确定,斗殴事实清楚,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应以其概括的故意,全部转化为(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罪。
检察机关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与会各方的高度认可,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在此期间,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张新民团伙涉黑的证据越发扎实:
张新民通过经济手段管理组织成员,其通过放高利贷和开 *** 赚钱修建的酒店成了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的场所,他要求手下必须做到“三心”——忠心、狠心、顺心;
张新民组织以5万元的极低价格强行向村民“买下”26.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致使村民躲到外地打零工,春节才敢回家;
2015年8月16日,张新民等人得知彭某对其有意见,带领数人持钢管、钢叉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车前往燕窝镇团结村码头将彭某打伤;
2016年8月5日,张新民为争夺采砂权,邀约数人携带钢管、 *** 、罩衣等作案工具,租乘一辆面包车尾随吕某、李某虎,至燕窝镇边洲村长江江堤段,对两人停在江堤边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
涉黑组织难逃法网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前,我们就多次围绕该案的证据、事实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集中研判,制定了多套应对方案,对出庭预案修改了10余次,确保庭审效果。”荆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梁广荣说。
据了解,2019年2月26日,即在开庭前一天,检察机关得知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李启灯受到同监所人员的言语威胁。当晚,荆州市检察院连夜提审李启灯,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第二天的庭审效果。
2019年2月27日9时,张新民等14人被检察机关送上了被告席。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出示了证人证言、关键书证及其他证据,精准有力地指控了以张新民为首的1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七项罪名。
同时,公诉人还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讯问、举证和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经过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1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9年3月2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在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除恶务尽与坚守法治相统一、案件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统一、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统一的“三统一”原则,截至目前,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211件5476人,其中涉黑案件431件907人;已提起公诉789件3966人,其中涉黑案件86件1109人;追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83人,追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