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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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2月至4月间,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国内共10家电影制片单位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起诉称,未经许可,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7部国产影片制成VCD出版、发行,侵犯了原告上述电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1998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还依法将中影音像出版社追加为第三被告。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
此起案件之所以被屡屡提起,是因为中央电视台首次将这场庭审的全过程直播展现在了全国电视观众的面前。庭审当日,有500多名普通群众凭身份证领取了专门印制的旁听证,进到北京一中院的大法庭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近20家媒体的记者参与到了庭审现场。中央电视台更是在大法庭内设置了6个直播机位,将庭审全过程首次以直播的形式传到了全国各地。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内,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郑成思和陶鑫良两位教授作为特邀嘉宾随着直播的进行,向观众作了讲解。
意义与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人们开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走进庭审现场参加旁听,中央电视台对庭审全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海外有7家媒体有偿进行了转播。这在我国的审判史和新闻史上都是第一次,电视直播带来的影响更是远远超过了案件审理本身。这场案件的审判使得司法公开、公正的观念更加深入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