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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要
△网络图片
以低息贷款为诱饵,以发放贷款为借口,要求被害人签署双倍借款合同,同时刻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雇佣职业催账人员采取暴力、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催债,非法占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2019年4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刘某某等3名 “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以敲诈勒索罪对沈某某“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陷阱初设:签署双倍借款合同虚增被害人债务
2018年6月,被害人张三(系化名)急需用钱周转,通过偶然契机认识了时任某金融放贷公司业务员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向张三介绍该公司放贷业务的特点:保证“低息、无抵押、放款迅速”,并介绍张三到雨花区七里庙的某茶楼找何某某(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借钱。本来只需要借2.4万元的张三,却被告知需要签署两张金额为2.8万元的借款合同。一见张三有些犹豫,王某便说,“我们现在‘行规’都是如此。如果你能按时还款,另一张2.8万元的借条就是作废的。”张三一听便没多想,签订了这双倍金额的借款合同。
再挖“深坑”:虚构银行流水 到手的借款大大“缩水”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同公司工作人员,虚构银行流水,伪造了向被害人借款5万多元的假象,给这笔不正当的交易披上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张三心中虽然疑惑,但也无可奈何。签订完双倍借款合同,本以为能顺利拿到借款2.4万元,但张三被告知还要从这2.4万元中扣除平台费等费用,最后实际能借到手的金额仅仅为12250元。套路张三的“深坑”就这样一步步地被王某等人铺好,而深陷其中的张三却浑然不知。
“陷阱”收网:“任性”认定对方违约,威逼恐吓催债上门
2018年7月17日,张三超过约定还款时间仅仅几个小时,何某某便“任性”认定张三违约,安排手下到张三家,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强行将张三名下的一辆帕萨特小轿车开走,张三苦求无果,只能干瞪眼。而令他更没想到的是,7月18日,他被约至当初借款的茶楼里,本以为可以与何某某等人商量还款事宜,何曾料到何某某伙同多人,对其轮番威逼恐吓,“不还钱就不放人”“不还钱,就把你的车扣了……”在接下来的整整18个小时里,张三一直受到何某某等人的滋扰恐吓,被他们拘禁在茶楼二楼,求救无门,精神几近崩溃。
套牢“猎物”:撕毁协议 恣意侵占被害人财产
7月21日,张三被逼无奈下,只能一次性偿还何某某等人2.8万元。何某某又以之前所扣押的帕萨特小轿车为要挟,逼迫张三再偿还所谓的“违约费”2万元。借钱之初,犯罪嫌疑人王某、何某某等人向其宣传的“无抵押、低息”等承诺此时被何某某等人无情撕毁,露出了其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本性”。张三见识了这些人的“手段”后,既怕又怒,无奈只能“花钱消灾”,又向何某某等人“偿还借款”2万元。实际借款1万多元的张三,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所在的团伙 “偿还”金额共计4.8万元。
受害的人不仅是张三一人。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被害人于某某。2018年5月9日,于某某从何某某处实际借款1.5万元,却被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以上述相同方式,签署了5万元借款合同。5月20日,于某某被约至某茶楼商量还款,却被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伸缩铁棍殴打,并被拘禁在茶楼二楼;5月21日,于某某因不堪忍受想逃离现场,从茶楼二楼窗户跳下,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
被害人张某某也是苦不堪言。2018年8月,张某某在同一个茶楼从何某某处实际借款13300元,但被要求签订了两张2万元的借条。后来超过约定还款时间仅仅一个小时,何某某便安排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到其家中逼迫其一次性还款2万元,又拿着另一张当初签订的2万元借条多次到张某某家中索要钱财,采取骚扰、喷油漆等方式逼迫其还款8000元,前后共偿还397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双倍借款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采取暴力、滋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段逼迫被害人还款,以实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
据悉,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隶属某专门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庞大的犯罪团伙,被害人众多,涉案犯罪金额大。犯罪嫌疑人王某等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沈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已对他们批准逮捕。
该案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承办的第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该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员额检察官办案小组,以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为主承办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该案精准办理,做到打击“套路贷”犯罪不枉不纵。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近几年,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金融秩序、社会安宁,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团伙往往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有较强的规避法律的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被害人深陷其中,缺乏相应的防范及应对意识,很容易受到“套路贷”的侵害。
检察官建议
1、远离“套路贷”
不可否认,民间贷款手续方便,放款迅速,确实对于短期内资金缺乏的人是一个选择,迫不得已需要借贷时要选择有资质、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贷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时,借贷人应当予以拒绝,因为一旦签订高额借条,日后当贷款人拿着这张借条讨债时就很被动。
2、及时报案固定证据
如果意识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贷”,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带着去“平账”以还清上一笔钱款,这样只会滚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债。这时应该及时向警方报案,司法机关对“套路贷”已经出台相关意见,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民事审判重视白纸黑字的证据,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关语音,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平账证据线索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 李勇 蒋超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