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记者|王景(实习)张晓云
近日,温州银保监分局公布的两张罚单,牵出了金华银行两名员工违规放贷逾千万的案件。
罚单显示,陈某在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员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沈某某同样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被禁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案已于2017年做出一审刑事判决。陈某和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陈某均于2015年1月进入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工作,分别担任金华银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及下属信贷员。
同年2月至4月,在经办林某介绍的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单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中,被告人均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即发放贷款导致出现贷款逾期。
其中,对张某、韩某等人申请的不动产抵押加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经营性贷款时,上述二人名下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林某伪造了二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将上述二套不动产虚高价值共计人民币48万元,后二被告人以虚高后的房产评估书为参考,作出房产价值七折的抵押贷款及房产价值二折的保证贷款,共发放贷款人民币284万元,并造成贷款逾期,其中张某2房产实际价值14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2万元,贷款人民币134万元(抵押贷款102万及保证贷款32万)、韩某房产实际价值13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6万元,贷款150万元(抵押贷款116万及保证贷款34万)。
另查明,韩某的抵押贷款已全部结清,保证贷款在还款中;张某的房产已被查封等待处理,目前银行无法计算损失。
公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人违反了《贷款通则》及金华银行内部规定,未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且未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导致发放人民币1100万元贷款并出现贷款逾期,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未经过专业业务培训及学习,对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且均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审核出房产价值评估书系伪造的及未双人实地考察属于工作失误,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银行并不存在损失,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称其已按照银行惯例对涉案的六笔贷款进行了形式的审核及部分的调查,但未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若构成犯罪,愿意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审查后,未双人到现场实地调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金华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违反了国家规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另外,二被告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审核出2份房产评估书中评估师签名的问题,导致发放的该二笔贷款逾期,累计金额人民币284万元,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轻重做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和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判处二人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各处罚金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金华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前身是在原金华市区16家城乡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的金华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金华市商业银行,2020年变更为现名。
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该行资产总额865.59亿元,在职员工2056人,在金华、杭州、温州、嘉兴、台州等地设有109家营业网点,同时作为主发起行设立1家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