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容留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日前,云南元阳法院对钱某福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并通过庭审直播平台向公众进行实时直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6月间,以钱某福为首要分子,李甲、李乙、马某某、谢某某为骨干,梁某甲、梁某乙、杨某某、魏某某、白某、陶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容留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在一定区域内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13被告人表示服判。
“黑恶势力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是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祸根。”元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元阳法院始终把扫黑除恶作为践行“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重拳出击,集中整治,坚决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落实司法为民,修复社会生态,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举措,从严从重从快依法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