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
港口执法
维修未备案
一案四罚
网约车一案双罚
使用安全生产法处罚
使用省大气污染条例处罚
1
一案四罚
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安徽三家工程建设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21年下半年,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上级单位移送的涉嫌串标的违法信息,即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系统显示参与常熟某公路工程投标的四家工程建设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网上IP地址一致,遂交由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投标现场查看及大量各类网络数据信息、询问笔录、涉嫌串标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信息等,经过长时间的深入调查最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查明江苏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安徽三家工程建设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及约定中标人的违法事实。后依据《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涉案的四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共计作出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是交通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阻碍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也给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认识到串通投标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坚决不踩雷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2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处罚内容
苏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苏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但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后至今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因此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新《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防御机制”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
苏州支队首例!查处无许可
港口业务经营 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苏州XX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4日,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苏州XX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XXX号使用挖掘机向停靠船舶进行土方装卸工作。经查,苏州XX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租用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XXX号苏州XX物流有限公司的场地开始使用挖掘机将土方通过船舶装卸运至各搅拌站。另查,当事人从事的土方装卸服务属于港口经营业务,但当事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2021年7月23日,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苏州市交通局的名义依法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苏州XX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支队成立以来首张对无许可港口业务经营的罚单。
典型意义
此为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港口类违法处罚首例案件,案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市执法支队开出首张查处无证港口业务经营的罚单,有效遏制了当事人违法行为事态扩大,加强港口管理,规范港口业务市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全面履职尽责,提升交通行政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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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智蓝小组利用无人机经多次空中巡查,发现常台高速公路某互通改扩建工程房建施工项目施工工地中易干燥起尘的 *** 场地、堆放土方等地方未采取有关防尘降尘措施。后经查明,当事人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常台高速公路某互通改扩建工程房建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其制定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中也明确了“对易干燥起尘的 *** 场地和堆放土方采取覆盖(使用四针以上密目网)、绿化或固化;产生扬尘的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当定期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但在其实际施工工地中却未按照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运用无人机成功取证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因其地理环境复杂且危险,对执法人员取证带来一定的困难,而通过无人机从高空拍摄进行取证,解决了现场取证中存在的较多麻烦。
此外,建设工地点多、面广、线长,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宜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交通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公路水运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环保工作的相关要求,创新监管模式方法,借助现代化督查手段,依法履职尽责。此次查处典型案例,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有力推进了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树立了交通工程建设的品牌形象,为“美丽苏州”建设增光添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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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之心不可存
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230省道新区段巡查时,发现某楼盘建筑单位擅自将公路沿线的绿化带清除,并拆掉了两片护栏,形成了一个宽约7米的便道,且用水泥做好了路面硬化。后经查明,当事人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进行某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时,为工地施工车辆通行方便,在S230省道上行方向1XXK+X00处增开一处平面交叉道口,但在增设及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均未取得当地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根据《公路安保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了3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根据《公路安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需要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且要有相应的技术标准,需设置减速带、让行标志、警示桩等设施。部分公司因为工期紧张,往往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边申请许可,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着安全隐患。该案的成功处罚,不仅使涉案公司更进一步的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警示了其他存在类似侥幸心理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涉路施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守安全底线。
6
加强联合执法 加大对涉航泥浆渣土
偷排行为的查处力度
3.18太湖偷排渣土案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8日21时15分许,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六大队接到太湖度假区水上派出所电话,称其接到渔政部门报警,在西太湖大沙山附近水域发现2条挖机船、2条运泥船在该水域向太湖中卸土,接警后,六大队联合度假区水警立即前往报警水域开展执法。经连夜调查,获知该四船自杭州装载渣土,驶往太湖卸载。由于涉案船舶倾倒的范围不在航道范围内,后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其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在调查中发现,涉案船舶还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等违法行为,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4艘船舶合计给予了14.64万元的罚款,并暂扣相关船员适任证书。
典型意义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直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利用太湖上下游河网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江河湖海互相连通、水路航线四通八达的天然优势,违规驶入太湖水域,从事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太湖水域的生态环境。在该案中,各部门紧密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贯彻了 *** 总书记强调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7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复苏
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鲁XXXX船队)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5日10时许,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例行巡航过程中,依法对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鲁XXXX船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证书记载船队总长为439.7米,而根据《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船队总长超过400米不得进入三级航道,该船队超长了39.7米。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且主动交代违法情况,并表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2021年4月20日,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济宁市XX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其自觉守法。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结合当前航运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综合考虑,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向该船船员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重视安全生产。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企纾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复苏,具有典型意义。
8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泰州市某水运公司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3日10时45分许,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望亭水域巡航时,对停泊船舶进行登船检查,发现泰州市某水运公司船舶的开航前安全自查记录为空白。经调查,确认该公司船舶由溧阳装载钢材驶往苏州望亭码头,船舶开航前自查清单检查结果一栏空白。2021年11月8日,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泰州市某水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是船舶生产单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有效消除船舶安全隐患,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和船舶认真组织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深刻领会开航前自查重要意义,正确掌握船舶开航前自查的组织程序,规范实施船舶开航前自查工作,在源头环节有效消除、控制各类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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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一案双罚
姚某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从事无证网约车运输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9日,姚某驾驶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接了一笔网约车订单,从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地载客前往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运费按照“某某出行”平台规则根据当次运输时间及行驶里程计算。经查,自2021年开始,姚某驾驶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某某出行”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并完成网约车订单数百笔,但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执法部门分别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姚某处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某某出行”平台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在方便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压迫了合法正规的网约车的生存空间,也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对无证网约车实施“双罚”,即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驾驶员分别实施处罚,加大了对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迫使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升所使用车辆的合规率,提升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10
备案不等于放任
苏州某维修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苏州某维修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接受我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苏州某维修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包括汽车保养、换补轮胎、洗车等项目,但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备案。我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2021年10月,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苏州某维修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苏州某维修公司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但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后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苏州某维修公司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审批改为备案,是交通运输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维修市场活力,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模式从原先的“事前准入”转向了“事中事后监管”,该案的成功处罚规范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