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小区物业禁止遛狗,有犬只准养证(简称狗证)也不行。作出此规定的并不是当地 *** ,而是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省会某小区的李女士想不通,打来电话向记者述说了某小区禁止养狗的事,想知道居委会和物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李女士住在省会某小区,因为退休无事,就养了一只泰迪狗,并办了狗证。每天晚上,闲来无事的她就在小区内遛狗,并把狗屎收拾干净扔进垃圾筒。前一阵,物业和居委会下了一个通知,称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小区内包括电梯、楼道、地下车库、地下室等一切公共区域都严禁遛狗,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小区保安也称不能遛狗,发现就抓走,有狗证也不行。他们会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放过任何一只出现在小区内的狗。
李女士和众多养狗人觉得这通知没有道理,也不合法,遂去找当地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称,根据“相关精神”,石家庄所有的小区都禁止遛狗。
李女士和养狗人士认真翻阅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发现条例主要整治的是遛狗不拴绳,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条例根本没有限制区域禁止遛狗,那居委会和物业是根据哪个“相关精神”下发的通知呢?李女士和养狗人士找居委会评理,居委会根本不理这个茬儿。李女士认为,物业擅自把业主的狗带走,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朋君。
段律师称,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合法饲养的宠物狗带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权利受到侵犯的业主可以先与物业进行沟通要回自己的宠物,申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指出物业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申请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机构介入调解;如果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权利受到侵犯的业主可以考虑走法律程序。在各方沟通过程中,业主要注意保存自己权利受损的相关证据,以及自己合法拥有并饲养宠物狗的相关证件、票据存根等以备用。
居委会及物业根据“相关精神”下达的在公共区域不得遛狗的通知是否合法,段律师认为还需要看该通知的出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 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如果居民会议制定了不能在公共区域遛狗的规约,那么业主是有义务遵守的。如果在公约内规定了在公共区域内遛狗,狗将被没收,该条款是否有效也是值得商榷的。段律师认为,如果不是业主单方表示在一定情况下放弃对狗的所有权,居民大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等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侵夺业主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宪法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剥夺。《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性法律规范,也只是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的可以暂扣犬只、责令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处以罚款的处罚,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他个人、组织可以没收居民犬只的权利。
段律师建议,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规范宠物及饲养相关权利义务的全国性法律的情况下,作为业主,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养宠物犬人应当为犬佩戴身份标识牌、项圈和笼套等,在规定区域内文明养犬。社区、社会应当给予养宠物犬人更多的宽容,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能更多地考虑到养宠物居民的精神慰藉,而不是一禁了之。(河北法制报 记者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