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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超短的歌,有没有歌词短而又好听的歌

歌词是音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首脍炙人口的歌曲,除了需要有动人心弦的旋律外,直抵人心的歌词也十分重要。从法律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同样也肯定了歌词是音乐作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单独的歌词本身即具有独立的文学性,抛开旋律,歌词本身就是一种短小、通俗的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无论歌词是作为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在实务上受到的保护都是相同的。

但在实践中,有些歌曲的歌词比较短小,词作者就会比较关心短小歌词是否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歌词的长短并不当然决定其是否享有著作权,较短的歌词只要具有独创性即享有著作权。

例如中国台湾歌手齐豫演唱的歌曲《答案》,歌词就十分简短,抛去重复的部分,仅有三十九个字,“天上的星星为何/像人群一般的拥挤呢/地上的人们为何/又像星星一样的疏远/啊……啊……/天上的星星……”

电视剧《红高粱》的片尾曲《九儿》也同样只有重复的四句话,“身边的那片田野啊/手边的枣花香/高粱熟来红满天/九儿我送你去远方……”

上述两首作品虽然简短,但因为具有独创性,所以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的词过于简短,从中无法体现作者的思想,则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在郭某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就涉及到“娃哈哈”三个字作为歌词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中认为:

“歌词的著作权保护基本上与诗歌的情况相同。除此之外,歌词的另一特点在于其常常同旋律一起使用。为了配合旋律的需要,有时会以某个象声词或者感叹词等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词或者字充当歌词部分。这类没有实际意义的词或者字单独存在的时候,虽然也可能具备某些内涵,但是,并不属于某个特定人的思想的独特表现;当处在全部歌词当中的时候,由于起到上下连接的有机作用,则与全部歌词融为一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各类作品中不断有新的语词出现,丰富着我们的语言。当某个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词或者字充当歌词部分时,无论该词或者字是否是常见的词、字,是否是作者独创的,仅就这些词与字而言,都不能反映歌词作者创作歌词的全部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因此,我们认为得不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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