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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度引发关注的岳云鹏所唱《五环之歌》被诉侵权纠纷尘埃落定。11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去年10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并据此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情:诉《五环之歌》侵权索赔超百万,众得公司一二审均败诉

2015年,电影《煎饼侠》上映后,由岳云鹏、MCHotdog合唱的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曾走红网络。2018年,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将电影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演唱者岳云鹏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2018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岳云鹏创作并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众得公司享有的《牡丹之歌》词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据此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众得公司向天津市三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得公司随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裁定: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未被侵害,驳回再审申请

11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做出裁定的天津高院指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由词作者乔羽,曲作者唐诃、吕远共同享有。众得公司虽主张其享有《牡丹之歌》的整体改编权,但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乔羽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授权,故其不能就该歌曲包括词曲的整体内容主张权利。

天津高院认为,《五环之歌》未使用《牡丹之歌》的歌词部分,而是创作了新的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部分著作权的侵害。通过将《五环之歌》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同时《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最终,天津高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再审申请。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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