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交通违法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任何一条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涧西区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11月8日14时22分许,张某驾驶豫CD3XXX9号小型轿车沿联盟路由西向东行驶,遇秦某驾驶洛阳23XXXX3(黄牌)号小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联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北左转弯调头行驶,豫CD3XXX9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洛阳23XXXX3(黄牌)号小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秦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上道路行驶、违反禁令标志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西工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1月24日10时5分,濮某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豫C1XXX7号小型轿车沿纱厂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纱厂西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时,遇魏某驾驶洛阳22XXXX9号电动两轮车沿纱厂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豫C1XXX7号小型轿车右后部与洛阳22XXXX9号电动两轮车前部相接触,造成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濮某驾车离开现场。
事故原因和责任: 濮某驾驶机动车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魏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老城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11日8时40分许,宗某驾驶洛阳57XXXX6号电动自行车沿琴书路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陵园路口时,遇雷某驾驶豫C9XXX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陵园路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路口,电动自行车右前侧与轻型普通货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宗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雷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瀍河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1月25日15时3分,马某驾驶豫C0XXXE丰田牌轿车沿中州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赵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中州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塔西铁路桥路口处,轿车右前轮处与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赵某驾驶非机动车超速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洛龙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3日22时47分,郭某驾驶洛阳01XXX8号青桔牌共享电动两轮车沿政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济街交叉路口处时,遇金某驾驶豫CD3XXX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通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青桔牌共享电动两轮车右侧车身与长安牌小型轿车前部左侧相接触,造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郭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金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伊滨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3日9时8分许,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C2XXX6号永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司马光路南刘井巷“水岸新都”门口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遇屈某驾驶豫K9XXX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刘井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豫C2XXX6号永盛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车身与豫K9XXX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未佩戴头盔,在有禁止左转弯标线的路口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屈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且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高新区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2日17时30分许,陈某驾驶豫CYXXX9号小型轿车沿乐山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遇张某驾驶洛阳50XXXX0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沿乐山路地面道路由西向北行驶,豫CYXXX9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与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规、文明出行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内容来源:洛阳交警、洛阳交警事故处理大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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