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结婚41年的丈夫去世后,郴州桂阳县的付某突然发现,丈夫在去世前曾有过一段长达13年的婚外情,甚至瞒着她将135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了对方。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付某与孙某于1979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持续至2020年12月18日孙某死亡。被告蒋某1、蒋某2系夫妻关系,两人因跑货运与孙某相识。2008年起至2020年7月17日,孙某在原告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蒋某1进行婚外交往。
2008年起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孙某通过多次转账、存入等方式向被告蒋某1,共计转款、存入1359100元。原告付某得知孙某多次向被告蒋某1转账汇款,认为侵害其权益,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孙某与原告付某在1979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8日孙某死亡。在2008年起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与被告蒋某1进行婚外交往。
在孙某与被告蒋某1交往过程中,从2008年至2020年7月,孙某长达13年在未经其配偶原告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较大金额的钱款通过银行转账、存入等方式赠与给被告蒋某1。孙某向被告蒋某1转入或存入的款项发生在孙某与原告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事后也未取得原告付某追认。虽然孙某与被告蒋某1相识,但是被告蒋某1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到已故的孙某的款项是其合法所得。孙某与被告蒋某1在各自都有家庭的情况下,被告蒋某1没有合法缘由接受孙某的赠与,虽然原告付某未能举证证明孙某与被告蒋某1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孙某向被告蒋某1多年持续不断赠与大量现金的情况亦不被法律所允许。孙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被告蒋某1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付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蒋某1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蒋某1与蒋某2系夫妻关系,蒋某1接受孙某的赠与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蒋某2对该款项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遂依法确认被告蒋某1与孙某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蒋某1、蒋某2向原告付某返还1359100元,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之后,原告付某提起上诉,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说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对他人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而没有合法缘由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的人,既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法官提醒,处理此类案件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配偶与对方之间财产赠与行为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玉艳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