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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行文规则”一章中列举了一些需要抄送的情况:(1)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2)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4)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可见,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与公文所涉事项紧密相关,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下面,分别介绍一下抄送机关使用中常见的误区。

【误区1】上行文抄送下级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但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却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这是因为,上行文所涉事项尚处于未定状态,上级机关可能对请示不予批准,也可能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如果把上行文抄送下级机关,可能会让下级机关误以为相关事项已经确定,进而导致错误的执行。

【误区2】抄送主送机关负责人。作为主送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肯定会看到公文。为了避免重复送阅,不必再抄送其1份。例如,区 *** 向市 *** 报送请示、报告,就不能再抄送市长、副市长。

【误区3】随意增加抄送机关。一些机关在确定抄送机关时奉行“广撒网”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上级机关,不管公文重要不重要、与上级机关有没有关系,都“习惯性”地抄送。殊不知,把文件抄送给无关机关,不仅会使其感到“莫名其妙”,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而且会导致无意义地扩大知悉范围,甚至造成泄密。因此,抄送机关应当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既不能错抄或漏抄,也不能随意加抄。

【误区4】把公文发给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外的机关。一些机关会把公文发送给在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中都没有标注的机关,造成对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抄送对方,就明确标注为抄送机关,不然就不要发送。

(供稿:区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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