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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矿产资源罪司法解释(盗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农网】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十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合理开发。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涉及多种类型矿产资源保护。惩处的盗采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江河海洋、矿山林场的,也有发生在村镇周边、百姓身边的;既有针对稀土等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的,也有针对砂石等常见矿产资源的;既有破坏生态环境、毁坏耕地的,也有危害防洪安全、妨害历史文化保护的。案例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其中,案例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跨区域非法探矿,与当地人员“内外”勾结,在江西黎川某山场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离子型稀土。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依法追究缪某林、郭某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例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精心组织、策划,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福建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案例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黑土地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黑龙江尚志、五常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稀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人民法院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从严惩处,以法治强力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坚持最严法治观,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其中,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后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二名被告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将交由当地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案例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青藏高原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在青海门源其经营的砂石料场内盗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砂金,严重破坏特种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在依法严惩谢某俊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同时,引导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严惩要求和重点。人民法院审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盗采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盗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依法惩处盗采、运输、销赃等各环节犯罪行为。结合“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沙霸”“矿霸”,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其中,案例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人民法院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刑执行力度,保障了罚金效果。案例三张某胜等人非法开采石料案,是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恶”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该案恶势力团伙在山东东平从黄河岸边山体盗采石料,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害黄河防洪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惩“矿霸”,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依法铲除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案例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落实从宽政策、注重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红色文化”“民俗历史”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在贵州兴义泥溪河段盗采鹅卵石,破坏矿产资源、河滩地貌和生态环境,妨害人文历史资源和红色教育资源保护。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定性,警示盗采鹅卵石与日常“捡鹅卵石”的本质区别,在严格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其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总体从宽处理。

坚持多元共治理念,推动完善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制度机制。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构建现代化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形成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有效合力。其中,案例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是河南濮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之一,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案例九新疆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等问题,并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予以充分考虑。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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