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七星关区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4月2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村卫生室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使用的医疗器械(棉签、缝合线)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5月5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进行复查,现场随机抽取该卫生室在用的二类医疗器械“鱼跃臂式电子血压计”,该卫生室现场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未按照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七星关区某百货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百货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产品展示架上摆放有13类共22盒化妆品,上述13类化妆品均未发现任何中文标签。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毕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以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禁止性规定案
2022年7月26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毕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营销中心进门处发现标识有“18-428m²黄金商铺”“吸金铺 财靠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字样的宣传喷绘广告牌。
经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以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10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4.贵州某大药房虚构原价案
2022年5月10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大药房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场所摆放的“明目护眼贴”旁贴有价格标签,标示“明目护眼贴 原价:49元/盒 活动价:100元5盒”;“康中医医用冷敷贴”旁有两张价格标签,分别标示“康中医医用冷敷贴 原价:98元/盒 活动价:100元6盒”“康中医医用冷敷贴 原价:98元/盒 活动价:168元/10盒”;“奥利司他胶囊”旁有价格标签,标示“奥利司他胶囊第2盒0.1元 原价:398元/盒”;营业场所悬挂有活动海报,海报标示“5月会员专享 5月1日-5月31日”。现场查询当事人管理系统内的销售记录,显示活动前的销售价格并非上述标签标示原价。
经查,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7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5.毕节市某通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5月24日,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毕节市某通讯店经营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生产单位名称:深圳市誉国威科技有限公司,品牌:VIPMI弘米,规格型号:V202全网通)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