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翼等4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 *** 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翼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焦汝兵、段伟、高超、曹员志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对吴俊强、游山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6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这是内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组成7人合议庭审判、判处刑期最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起,被告人李翼长期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实施 *** 、开设 *** 、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受林某某指使,李翼曾将他人手腕砍断被判刑。2013年,林某某先后将其承揽的部分工程交与刑满释放后的李翼实施,李翼开始积累原始资金,同时纠集焦汝兵、段伟、高超、曹员志等人,形成了以李翼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结构固定,有相应的组织纪律,长期盘踞在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城区及周边部分乡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 *** 、非法拘禁、高利放贷等犯罪活动30余起、违法活动20余起,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该地区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李翼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多次纠集他人持械或未持械聚众斗殴,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盈利为目的开设 ***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 *** 罪、包庇罪。
资中县人民法院遂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稿:高 波、闵厚铭
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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