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在实践中,我国的「价格法」的市监处罚体系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然后各省市再出台相关具体的执行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经营者的常见「价格法」违法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2)不正当价格行为;3)不明码标价。
第三种行为不明码标价,大家都能理解。第一种行为的依据是《价格法》,具体的规定是国家发改委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该文件的第一条,国家和省级 *** 可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具体案例有上海市 *** 在进博会期间发布的《上海市人民 *** 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对出租车、酒店、停车场的价格进行管控。
但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常见于特殊时期。不过我们刚好经历了这个特殊时期,三年疫情,大家其实可以看到各地 *** 往往采取第一种形式和第二种形式的结合,对一些商品的价格进行限制。
比如辽宁省采取的第一种形式,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对于「口罩、消菌杀毒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第二种形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目前网售商家应该特别关注的,目前市监部门的价格监控系统常常会对网售商品进行价格比对,对于价格不正常的商品就会发送预警,要求商家进行合理解释。该行为的依据是《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8条。
我们最近看新闻熟知的「黑龙江1.4元土豆涨价至2元的天价处罚案」就是上述第一种形式和第二种形式管理下的产物。依据的规定就是《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
除此之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第二种形式在新冠疫情下的适用也出台了更详细的适用规定,分别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后提醒下最近抬价连花清瘟、布洛芬等药品和抗原试剂的商家,上述处罚也同样适用此情况,请注意风险,处罚真的是很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