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相平与被告泉州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余相平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相平以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泉州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子元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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