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律协通[2018]10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和要求,2017年度我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将于2018年2月7日至3月30日进行。为全面做好本年度执业律师考核工作,现就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南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廖晖
副组长:王旋、苏文、姜丹、蒲容
成员:翁吉华、张晓辉、邓振海、王骞、林辉、蔺焕平、符丽丽。
(一)所有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 律师均参加年度考核。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17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2017年度因病等原因暂停执业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的。
三、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安排
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第一阶段:2月7日至2月14日为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阶段:2月22日至3月5日为律师事务所将年度考核材料呈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阶段:3月6日至3月9日为协会考核领导小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评意见进行审核,做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四阶段:3月10日至3月25日为考核领导小组就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与答复。
第五阶段: 3月26日至3月30日为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律师职责情况。
(二)拥护 *** 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情况。
(四)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法律宣传咨询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任务情况。
(七)进行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情况。
(八)参政议政的情况(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适用)。
(九)受行政奖励、行业奖励及其他奖励情况。
(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情况。
(十一)会员会费、执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十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十三)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律所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0%, 20%以内不足1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优秀”等次:
除完全符合“称职”等次各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1、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
2、在专业理论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荣获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3、积极参政议政、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协会重要工作,并为之做出积极贡献。
没有符合优秀条件的不予评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称职”等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律师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法律宣传咨询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协会重要工作(活动);
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所在律所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5、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6、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或虽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届满;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批评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或训戒、警告、通报批评的,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不含本数)以下行业处分的。
3、没有完成培训课时的。
4、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不遵守律所规章制度,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给律所和行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6、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不称职”等次: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处分期已届满但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含本数)以上、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培训为0课时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以及不缴纳会费等违反个人会员义务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影响的。
六、执业律师暂缓确定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一)下列情形参加考核,但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1、律师因违法违规执业被立案调查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中止会员权利处分期未满的,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考核等次,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处分期满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该所执业律师参加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再予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二)下列情形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1、中止执业或脱产学习或身体有病休养等原因(实际未执业)超过六个月(含本数)的,参加本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2、获准执业未满三个月的。
七、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海南省2017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考评意见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海南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附件一、二的电子版填写后统一报送至省律协邮箱:hnlakh@126.com。
(四)《海南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请务必将律师档案编号填写在本表右上角处(《海南省律师档案号码表》请登录海南律师协会网站查询下载),以方便档案的查询归档。另2017年取得律师证的新律师不用填写档案编号。
(五)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报送方式:
1.省直属所及其他市县(除海口、三亚市管所外)应将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报送或邮寄至海南律师会馆二楼办公室204房,联系人:蔺焕平,电话:66161293。
2.海口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报送或邮寄至海口工作站,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 *** 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二层2019室,联系人:符丽丽,电话:68714991,13876504693。
3.三亚市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律师年度考核资料报送或邮寄至三亚工作站,地址:三亚市迎春路五号三亚市司法局二楼209房,联系人:丁娜心,电话:15065006767;
(六)海口、三亚工作站材料报送要求:
由海口、三亚工作站统一收集的考核材料,须整理汇总,于2018年3月2日前报送或邮寄至协会会员部蔺焕平处。
(七)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的执业律师,如果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培训或学术研讨会的(不包括行政性培训),可计入培训课时,但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交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八)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并完善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律师在40人(含40人)以上的,应当组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要合伙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本通知“四、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内容”撰写),并填写提交《海南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海南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实。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工作总结汇报,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考评意见,经律师本人签阅意见后报省律师协会。
(四)协会考核领导小组对全省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海南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省司法厅备案。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在协会网站公告,供社会查询。
(五)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对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协会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后,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存入律师个人执业档案。如省司法厅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提出异议,考核领导小组重新进行审查。同时,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核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与实际执业等相关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
九、对不参加考核、不称职的执业律师的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协会考核领导小组责令其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直接做出“不称职”的考核等次结果。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几点要求
(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做出评定考核等次意见。
(二)由外省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由本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但完成培训课时以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须由原所属律师协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重视和组织开展本年度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及时报送考核材料(包括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
(四)《海南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的栏目务必要按要求填写,各律师事务所要审查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协会考核领导小组对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暂不做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对弄虚作假的律所和律师予以通报批评。
(五)为确保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律所要在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年度考核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高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律师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律所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向前发展。
附件: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