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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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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记者获悉,在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 *** 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与2名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将人民币25万余元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2021年6月30日,蓝某献、蓝某向驾驶清洗吸污车将污水运输至中山市某路段市政管道并排放。经鉴定,清洗吸污车内铜检测结果为37.5mg/L,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74倍,两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年12月20日,中山一区检以污染环境罪将被告人蓝某献等人起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蓝某献等人违法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还需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同年8月18日,中山一区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在依法追究蓝某献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沟通,就如何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与环保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有效衔接,以诉前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具结此案达成共识。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在生态环境损害金额鉴定评估确定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召开沟通交流会,听取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建议,并就赔偿义务人反映的责任过重、赔偿金额偏高等答疑解惑、释法说理。最终,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其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支付赔偿费用,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双方现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当日,赔偿款即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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