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近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接到公交车司机报警称在天星桥附近某公交车上乘客带着宠物不下车,求助民警。接到报警信息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报警人王师傅告诉民警,当发现乘客带着宠物狗上车,他马上提醒乘客不能带宠物乘坐公交车,哪知道乘客刷公交卡速度过于迅速,支付完车费的乘客要求王师傅提供宠物狗不能坐公交车的文件,不然她支付了车费就该坐公交。任凭王师傅再三解释,对方就是不下车,其他乘客见状只得下车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继续行程。
民警告知该乘客,重庆的公交车确实有乘客不能带宠物乘坐的规定,与宠物的大小体型无关。王师傅对此进行劝阻是履职要求,没有针对性。其次驾驶员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随身带着文件工作,其可以自行在网络上查询或者去公交公司行政部门查看,更何况乘客自己也具有注意义务,警方对借故闹事、影响公交车运行的行为都是高压打击。
乘客听完民警陈述,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表示确实对有关规定不知情,不是故意影响驾驶员工作,以后一定注意,随后也大度表示无需王师傅退还1.8元车费。考虑乘客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并取得司机原谅,民警未追究乘客进一步责任。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市民朋友如需携带宠物出行可选择其他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