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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派律师的现象(律师的梗)

媒评之一:违法律师与死磕律师的区别

作者丨吴庆宝(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司法局原副局长)

来源丨环球时报 2015-07-21

最近,北京锋锐律师所一批律师被抓,引起国内外关注。有西方媒体炒作中国执法机关刻意打压律师,是在压制律师关心政治的热情。

其实, *** 支持律师参与政治和关注民生的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尤其倡导律师冷静看待党和 *** 领导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的执业规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也看到,确实有一些疑难复杂、影响力巨大的案件,没有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到公正处理。是部分死磕派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不断取得共识后,才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不过,在这里必须要划分清楚死磕派律师与律师违法的边界。首先,死磕派律师取得成功靠的是坚持不懈,多年、多次、多种手段地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者为委托人实现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免责理由。其次,所有这些行为和主张,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再次,这些案例最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严格意义上说,死磕派律师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争取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盲区予以明确,推进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极少去触犯法律和政策的底线。

而律师违法则表现在:一是超越法律所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范围,从事了超出法庭代理的其他行为,例如伪造证据,策划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自己直接从事扰乱社会安定的行为等。二是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只要不符合自己心愿的行为及结果都是违法的或者反人类的,极力予以反对、攻击,甚至人为制造少数群众与 *** 的极端对立。三是本来就怀揣敌视 *** 的心态,利用任何有影响力的案件,展开与 *** 、司法机关的对立,把没有道理的说成是受到冤枉的,撇开事实真相做不实宣传、误导,意图从政治上摧毁党和 *** 在人民群众中的领导形象。

违法律师往往把自己标榜为死磕派律师。不排除个别违法律师开始是死磕派,但绝大多数违法律师早已经区别于死磕派。因为律师违法更加突出表现的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违反和执业制度的践踏,执业行为和代理主张都已经丧失底线,专门策划有影响力的案件,专门策划舆论宣传,以追求个案正义为幌子,且成为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律师违法受到法律追究天经地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相一致。何况, *** 高官违法、法官检察官违法受到法律追究也常见于媒体报道,对于律师违法,岂有网开一面的道理?

不论是法治社会,还是正在迈向法治社会的中国,人人守法必须成为全社会共识。律师正当执业行为受到全社会尊敬与支持,但少数律师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以不断净化被自由职业观误导的、法律随意性理念盛行的律师行业。▲(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媒评之二:法官需要理解,律师需要善待

作者丨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丨财新网 2015-07-21

这些天司法领域很热闹,所以今天就谈谈法官和律师。中国古代既没有纯粹的法官也没有纯粹的律师。中国古代的法官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比如包公,他既是当时开封市的“市长”,又是开封市法院的“院长”,同时还是警察局的“局长”。包公既是法官又是侦探,而且现代人看包公故事,可能更爱看他做侦探那一段,除此之外,狄仁杰、海瑞、于成龙,等等都如此,所以《少年包青天》、《神探狄仁杰》、《海公案》等等文学作品也都主要把他们打扮成侦探。

中国古代也没有纯粹的律师。讼师可能是和律师最接近的职业了。讼师之祖应该算春秋时期的邓析,邓析最终被郑国的执政杀害,理由是,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扰乱了当时郑国的社会秩序。在以后的中国社会,讼师基本上属于一种非法职业,他们被视为教唆词讼、搬弄是非、骗人钱财、扰乱治安的不法之徒,所以历代法律都有惩办讼师的规定。

由于法官被列为“官”之列,它的地位就高了。因为在“官本位”的社会,为官几乎是每个人最高的人生追求,而且制度正义也是通过官来表达的,因此法官往往被视为“青天大人”。而律师因为要从诉讼中谋利,与“君子喻于义”的原则相去甚远,因而被视为“讼棍”、属于“小人”之列。讼师在古代被官方所鄙视,还因为中国哲学属于“实践哲学”,特别鄙视“光说不练”的人,例如孔子说:“巧言令色鲜矣仁”,他把用花言巧语狡辩视为“佞”,所以讼师被列为奸邪之人。由此看来,中国古代法官的形象可比律师的形象光鲜多了,我们能在历史上找到很多优秀的法官,如张汤、董宣、包拯、海瑞、狄仁杰、于成龙等等,但是很难找到一个具有正面形象的律师。

这种文化仍然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且不说极左时期律师曾经受到的批判,该职业甚至一度曾被废除,即使在当下,律师的地位仍然不高,很多人把律师视为“为坏人说好话”的人,特别是一些“死磕派”律师被视为给司法机关“找麻烦”、“出难题”的人。虽然现在不可能遭遇到当年邓析那样杀头的命运,但是遭到“报复性”起诉的也不少,甚至有些人还因此被清理出律师队伍。

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世界中人,但因为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不同,因而社会对他们的道德预设也应该不同。法官的工作是为社会纠纷做裁判,而裁判者的最可贵的品质就是公正,法官代表国家裁判,是社会正义的传播者,他们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因此社会或国家对法官报以更大的道德预期是应该的。也正因如此,在西方以漂亮的“蒙目女神”的形象来表征法官。而律师则是一个生活在民间的以法律为谋生手段的人,他应该被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所以律师不可能固定为某一主体说话,今天他可能为原告的律师,明天他可能为被告的代理人,替谁说话关键是看谁是雇主。职业伦理要求他必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辩护,大致要遵循“花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逻辑。我们不排除律师有可能为谋利常常在突破法律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辩护,但是由于他们的辩护只是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最终决定权在于法官,因此只要法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过硬,司法公正仍然能够实现。既然律师是一个纯粹的市场主体,那么对他的道德预期就不应该像法官那么高。无论是国家还是民众得允许人家律师有“私心”、谋“私利”、办“私事”。但是法官就不一样了,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他要是谋私,就是犯罪了。

虽然律师是以谋利为生存手段的,但是他们的存在会对司法权力构成有力的监督。范忠信先生将律师比作司法森林中的啄木鸟,是非常有道理的。作为法律的内行,经常站在法官旁边,给他挑挑错,抬抬杠,提提醒,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横和枉法裁判。正是律师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律师的地位非常高,被视为监督 *** 、维护民权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在一个威权主义的国家里,他的生存空间就很小很差,他们往往被视为不守本分的动乱分子!动不动就会以扰乱社会为名受到制裁。

法治国家应该把保证司法公正的工作重点放在约束法官上。因为法官的工作太重要了,他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神。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裁断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不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的是水源”。法官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而公权力运行的特点又在于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分离,即公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而行使者是其代理人——公务人员。由于人的自利性的存在,代理人身上有可能会发生“不能以罗马法上善良家主的心态对待不属于自己的物”那样的对待手中权力的情况,于是权力寻租就有可能出现。所以英国的思想家休谟就曾郑重的告诉制度的设计们:“在设计任何 *** 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个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它目的。”只有预想他为“无赖”,承认人有“幽暗意识”,才能通过严密的制度控制他的权力,让他不敢做坏事。坏人不敢做坏事,坏人也就变成了好人。美国谚语说得好:“我们姑且承认我们为魔鬼,当魔鬼监督魔鬼的时候,我便都成了天使。”由此看来,法治主义坚持的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逻辑。

正因为司法工作重要,而司法权又太容易被滥用,所以对法官才有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在西方社会里,法官被视为社会的医生,是给社会治病的人,因此矫正别人错误的人自己是不能犯错误的,或者说犯了错误轻易是不能被原谅的,所以法官入职之前是要向神宣示的。然而,法官和律师一样同是从普通人中走出来的,在进入职场之前,他们都是同样的人,都是一般人、自利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都是凡夫俗子、贩夫走卒、平民百姓。

在职场中,法官有光辉的一面,同时人们对他也有较高的道德期待,但是法官也有生活的一面,当经济条件让他们焦头烂额时,能在金钱诱惑面前站稳脚跟确实很难。说一千,道一万,当下的司法改革无论怎么改,国家都不应该让法官的薪水太低。如果薪水太低,保持廉洁的难度就会增加,反腐的成本也会相对提高。现在许多地方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即法官员额制改革,而笔者认为,法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最重大的区别就应该体现在工资待遇上,如果工资待遇上没有区别,分类也就失去了意义。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如果责任增加了,工资待遇没变,就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法官为案件负责的动力也就减弱了。

从这一点看,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的眼光看待法官。有的人在工作岗位上犯了错误,并不意味着他在生活的场域中就是坏人。正如前两天刚刚落马的一位高级法官,他的同学回忆起和他相处的故事总是充满了同情和感伤。正如戈夫曼所说,生活中的人总有不同的角色,总是进行着不同的表演,所以说一个法官既有作为公职人员的一面,同时又有作为普通人的一面,这两个舞台有着不同的规则和要求,或许这位法官在生活的舞台上他是个合格的人,但在职业的舞台上他的确没演好这个角色,因为这个舞台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有着更严格的法律规定,所以他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孔子曾经埋怨他身为高官的学生:“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晏子使楚之时曾经这样问楚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长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法官犯了错误,固然因为他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严格地约束自己,但是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下已有的制度呢?如果在一个制度松弛,为恶成风的环境中,对于出身于平民百姓同时也是凡夫俗子的法官来说,更高的道德要求又能起什么作用呢?防止司法 *** 归根结底还要在制度上做文章,创造一个让法官“不能腐 不敢腐 不想腐”的制度环境是防制法官 *** 的关键。

对待律师,则要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天下熙熙,皆为 *** ,天下嚷嚷,皆为利往”,作为一个经济人只要他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善待。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一个社会的多元机制需要律师来推动,有了律师司法领域才不是法院的“一言堂”,有了律师民众才不是任意摆布的顺民和愚民,有了律师司法行为才更加规范,有了律师民众的权利才有人帮助实现。虽然律师需要为当事人 *** ,法官需要居中裁判,一个应该有倾向性,另一个不应该有倾向性,但是如果两者都以法律为判断行为的标准,都严格按照程序来实施自己的行为,最终他们的行为又是能够统一的。在法治状态下,律师能够成为法官的朋友,能够成为社会和谐的促进力量。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离不开法官,也离不开律师。法官需要理解,律师需要善待!

媒评之三:让律师说话,让法律更有尊严

作者丨一然(人民日报评论员)

来源丨人民日报 2015-04-29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庭审参与者,两者又有着高度统一的法律背景和价值观念,只有双方充分对抗,对是与非、对与错进行充分交流,才能让裁判法官得出最公允的结论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申请或者通过会见等方式,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保障律师权利的意见出台了不少,但要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文件并不多。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诉讼的现状:法官和检察官往往被视为同一战壕的“战友”,都面对着同一个敌人——律师。有了这样的思维定式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律师一旦在法庭上发表不同看法,就会被法官、检察官们讥讽为“死磕派”;为什么律师但凡遭遇到一点干扰,就控诉遭到打压。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专门队伍都包括谁?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都被囊括其中,也就是法学界研究几十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此可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本不应该是敌对关系,两者都经过了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更重要的是两者有着高度统一的职业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庭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给每个人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法庭上,法官居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意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律师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不公正的惩罚。无论缺了谁,法庭都不会完整,审判都不会公正,更遑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真理越辩越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必须解决庭审形式化、虚置化问题,强调庭审在裁决作出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法官的裁决基于庭审结果而作出。律师和检察官同为庭审参与者,两者又有着高度统一的法律背景和价值观念,只有双方充分对抗,对是与非、对与错进行充分交流,才能让裁判法官得出最公允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权利缺的不是检察机关、法院的“保障”,而是“尊重”。这也是大兴检察院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规定出台的民意基础。

媒评之四:律师抱团“死磕” 较真精神助力法治中国

作者丨萧锐(南方都市报记者)

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2013-08-27

律师,已经是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的社会职业,他们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近些年来,律师介入社会公共事务,包括一些热点事件的频次增多,一个引人瞩目的花絮在于,不少热点案件的司法推进,有越来越多“律师团”的参与和努力。律师抱团介入具体案件,甚至诸多法律界学者专家亦组建顾问团在后方提供专业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

“律师团”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按照现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为辩护人)。也就是说,每一位诉讼当事人只能委托最多两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以“律师团”形式出现的律师介入案件方式,显然有别于前述法定诉讼参与人,更多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专业服务。当然,如果一起案件存在多位当事人,也可能出现多位律师分别代理不同当事人、共同介入一起案件的情形。广义的律师团,包括但不限于辩护团、观察团,还可能有更宽泛的法律专家顾问团队。

事实上,即便在国内,民事领域一直不乏“律师团”的身影,重大民商事纠纷中,因标的巨大,诉讼各方都有可能组建庞大(甚至堪称豪华)的律师团队,以共同应对诉讼中的法律问题。近些年来引来公众关注的一类“律师团”,介入案件类型以刑事为主,诸如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律师案、贵州小河系列案等,律师乃至法律学者的组团出现,成为推动案件循着法律程序依法推进的重要因素,相关律师群体也被舆论戏称为“死磕派”。而“死磕”从民间俚语层面的作对、拼命意味,到了律师团语境中,新增了对法律程序较真、强调和维护律师的法定辩护权利等意义。死磕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本来就应该被认真对待的各项实体、程序性法律规定。

律师抱团介入案件,所立足的社会现实在于,司法环境中存在着各种与法律文本不吻合的情况,这一点于参与个案诉讼的律师而言,可能是几乎每天都在经历的切身遭遇(律师合法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于公检法等法律部门而言,也是早已意识到并正在试图扭转的司法窘境。司法环境的根本性好转,有赖于权力干涉司法现象的制度性应对,在此之前,律师群体的个案性应对之一便是律师团。他们试图通过抱团介入的方式,推动司法审理朝更透明、更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是在律师寻求辩护权利行使的征途中相互壮胆,更在客观上表达着这部分职业法律人对司法现状的群体性忧虑。

司法实务中,控辩审三方长期呈现权利不对等局面,表面看是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受阻,根本上还是公民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伸张。律师抱团介入案件审理,并不会给司法流程增添额外的麻烦或负担,恰恰相反,倒是有助于司法程序的严格依法推进。更多的关注带来更多的监督,权力干涉司法或可因此而有些许顾忌。事实也一再证明,法律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所遭遇的最大威胁从来不是来自舆论、公众或抱团的律师,而是来自权力或粗暴或隐晦的种种干涉与操控。律师团的外力督促与较真,为地方权力反思日常作为提供机会,也给那些将违法行政(及选择性执法甚至暴力执法)视为“存在即合理”的谬误,给那些不尊重(甚至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的错误治理思路敲警钟。

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所有法律人不分角色、职守,无论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都退无可退的职业底线,成为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这是一个必须寻求合力的过程,且是惟一不与“独立行使法律职权”相悖逆的联合———法律人的联合。在此过程中,律师抱团死磕所带来的正向推动,有助于法治理想尽可能地照进司法现实,其对法律程序、司法正义的较真精神,值得期许。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必须成为活的力量。法治天下,应该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公民,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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