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原告海南心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云升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6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沈阳云升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旅游团费848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1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海南心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口海事法院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沈阳云升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云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法定代表人:云超
失信被执行人:沈阳云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超;
营业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四经街28号3楼
执行依据:(2018)琼0106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原告支付旅游团费84848元、诉讼案件受理费961元;2.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请立即向该院举报。
联系人:莫法官
联系电话:0898-6625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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