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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典型案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亮点)

从结婚生子到教育医疗,大大小小,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民法典》,正是有了《民法典》的护佑,你我才能共享美好生活。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知识吧

如果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这些事关婚姻家庭的问题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下案例告诉你答案

No.1✦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例1:小明与小红相爱多年,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筹备婚礼期间,小明发现小红常常闷闷不乐,甚至有时候莫名其妙地哭泣和发脾气,小明一度以为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在小明的追问下,小红只好向小明坦白,原来小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担心小明知情后,会拒绝与她结婚。小明对小红的如实告知感到欣慰,决定与小红共同面对。

但是,如果任意一方选择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会有什么后果呢?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例中

小红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告知了小明,小明仍然愿意与小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他们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保障了那些患有重大疾病,但是愿意结婚且有人愿意与其结婚的人的婚姻自 *** 。小明明知小红患有重大疾病仍然选择与之结婚,若婚后不堪忍受则不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协议离婚,或者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主张两人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小红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小明,小明在婚后才得知小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小明有两种选择,他可以选择继续维持与小红的婚姻,和小红共同面对;另外小明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他与小红的婚姻。当然,小明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红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由当天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小明则不能再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想要和小红分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No.2 ✦

配偶一方举债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例2:老王沉迷于 *** ,不顾妻子的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他去 *** 。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

一人欠款两人愁

面对老张的催债

老王妻子有义务帮助偿还吗?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例中

老王因为 *** 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提示我们,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而作为借款人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

No.3✦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例3: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两人感情非常好,毕业后很快就结婚了。然而,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的小明和小红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某天两人又因为家务大吵了一架,小红气冲冲地表示:“我不能跟你过了,我要跟你离婚。”小明毫不示弱:“离就离!”当天,两人就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回到家后,小明突然意识到自己过于冲动,不断与小红沟通,他们的儿子小小明也从中调和,小红最终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原本要成为路人的两人又变回了恩爱夫妻。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屈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啥?

简单来说,首先,夫妻两人想要协议离婚,不能像之前那样当天去民政局就可以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冷静期内,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期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No.4✦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

异性子女吗?

例4:老李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再娶,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陪伴自己。此时,隔壁村有一对夫妇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他们的一对子女,正在寻求收养的人家。男孩8岁,女孩3岁,由于老李只有37岁,与女孩仅相差34岁,老李只能收养这名8岁的男孩。收养后,老李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给小孩起名为李向阳,希望男孩可以健康快乐成长。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104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收养人,为避免在往后漫长的养育相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在本案例中

老李的妻子已经离世,老李属于无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老李无法收养那名3岁的小女孩。

老李收养那名8岁的男孩,不仅需征得男孩父母的同意,还需征得男孩本人的同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老李可以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所以给养子起名为李向阳。

No.5✦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例5: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科普阅读

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一是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事后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生活。

当然,夫妻双方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会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例如,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汽车等财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No.6✦

表妹是你的近亲属吗?

例6:老李一辈子没有结过婚,也没有生育领养过子女。老李的父母只生养了老李一个孩子,二老在老李10岁的时候患重病过世了。老李有个表妹,表妹平时对老李帮助特别多,老李生病期间全靠表妹帮忙护理照料。某日,老李因车祸受伤昏迷被送进医院,表妹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却不予认可。

真相只有一个

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此范围内。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都不属于民法典含义上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界定涉及代理人和监护人等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使相关民事活动更具确定性。近亲属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近亲属身份享有一定权利。《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近亲属替代本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诊疗活动中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近亲属”出现的频率较高,主要涉及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的知情同意,以及不配合诊疗的免责条款等内容。

在本案例中

表妹不属于老李的近亲属。因此,表妹不能行使上述近亲属身份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老李担心未来发生病重神志不清导致人身、财产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老李可以与表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表妹为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表妹履行监护职责。

No.7✦

夫妻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例7:小明与小红结婚13年,婚后育有一名9岁的儿子小小明。近年来, 由于小明天天加班无暇顾及家庭,导致其与小红感情越来越淡,几次吵架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原本想要好聚好散,但由于双方对儿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意见不合,无法通过协议离婚。为此,小明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小明与小红都表示想抚养儿子小小明。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例中

小小明已年满9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小明与小红离婚时,应当尊重小小明个人的真实意愿,由小小明自己决定由哪一方抚养,以利于小小明的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6条还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父母一方的探望权。

No.8✦

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对方

分割财产吗?

例8:小兰10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小兰由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毕业后,小兰与同学小李相恋结为夫妻,两人的感情很不错。然而,两人婚后不久,小兰的母亲患上心脏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刚开始,小兰与小李夫妻二人齐心协力为小兰母亲治病,但两年下来,小兰母亲的病情没有太大起色。面对岳母高额的医疗费用,小李的态度渐渐发生变化,不愿再出钱为岳母做手术,只愿意让她吃药进行保守治疗。小兰一心想把自己母亲的病治好,可家中的全部财产都是小李在管理。小兰多次向小李提出支付自己母亲诊疗费的要求,小李均未同意。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注意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这里必须强调是法定扶养义务,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

No.9✦

离婚时无过错方

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例9:小明与小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小红发现小明与第三者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已持续两年之久。在婚外情被小红发现之后,小明立即向小红承认错误,保证要痛改前非。小红起初坚决要求离婚,但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决定给小明一次机会。但没过多久,小明与第三者又死灰复燃,并且公然同居。小红觉得小明回归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在2020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小明离婚,并主张小明有重大过错,只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例中

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列举的重大过错之一。考虑到小明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的小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法院予以适当照顾和偏向。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也有互相扶养和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在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此基础上保障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 净身出户”。

离婚纠纷中,夫妻各方不仅想自己能多分财产,也存在恶意减损共同财产,使对方少分财产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No.10✦

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吗?

例10:小明与小红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2019年3月10日,小明以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红离婚。2019年5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准许双方离婚。小明能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 *** 、 *** 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例中

小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小明第二次再起诉,本身就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看完这些案例你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一定了解了吗?

来源:迁安普法

编辑:雷占秀监制:刘凤娴(2022年第2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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