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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商事件盘点,2017电商大事件

当里个当,当里个当,电商节日过不停,前段才过“吃货节”、转头又是“发烧节”,这边刚过“双十一”、那边又来“双十二”,好不容易到新年,新年又遇“年货节”,宅宅购物忙剁手,电商监管忙不停、忙不停。

是的,各位看官,作为享小辫的年度连载大戏,本期迎来的即是与宅宅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2016年度电商监管大事总结,闲话少叙,请见下文:

1. “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细化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于2月5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考虑以非强制性的指引形式来细化并指导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践操作;其后经听取经营者代表、部分省市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最终决定将非强制性的《指引》调整为以总局规章形式出台并于2016年9月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6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详细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程序等。具体如下:

1.1 “其他”商品终露面,从此退货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于2013年修正后首次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关于哪些“其他” 商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制度,从而导致消费争议时有发生。

为此,《实施办法》根据商品的性质列举并细化了退货商品的范围,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1.2 合理查验不违规,退货商品应完好

《实施办法》明确了商品是否完好的判定标准,并规定对于“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1.3 七日退货流程清,七日退款有保障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正如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杨红灿所说,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2. 个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再次成为焦点

2016年年初,工商总局网监司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中指出,“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并阐述了要求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三大理由: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一时间,“个人网店必须登记”的说法甚嚣尘上。

2016年2月23日,国新办召开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发布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完善网络平台企业注册的办法,还没有严格的政策。不强制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对于有注册条件的网络市场主体,将要求其注册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没有注册资格的主体,就要在第三方平台上注明经营主体的真实情况。电商平台上网络购物过程中存在的企业信用问题,首先第三方平台要首要负责。例如有消费者投诉,第三方平台就要承担责任,帮助7天内无条件退货或赔偿。

2016年12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据悉,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各方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从立法起草开始到形成草案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工商总局电子商务法课题组等认为,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有利于加强监管,提升电子商务品质;而浙江省人大财经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则建议采取分类监管的办法,仅要求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进行登记,避免给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后,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鉴于目前自然人开网店,大部分属于 *** 或偶然经营,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既无必要,也不经济。因此,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认为对一部分不以持续经营为目的、小规模的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符合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具体实际,有利于国家创新创业大局,可以保持线上线下一致,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最终各部门基本达成一致,作出《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3. 国家工商总局:6至11月落实网店实名制

2016年5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2016年5至11月,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以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方案提出落实网店实名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为有效识别网络市场主体真实身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对严格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核发并加贴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要求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坚决依法查处。区别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等不同情况,开展非法主体网站整治。工商总局将组织一次专项搜索,集中整治一批非法主体网站。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然而实践中,往往在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消费者无法联系到商家从而难以进行追责并维护自身权益。而网店实名制的落实无疑将有助于改善这一情况,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11家电商与北京市工商局签约承诺赔偿先付

2016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与京东、天猫、亚马逊、苏宁、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了《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还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组建网络消费 *** 专家委员会,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风险进行预判,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品类、检测项目等提出建议,对网络交易消费纠纷进行评议,解决网络交易消费 *** 难题,为工商部门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共同推进网络交易领域消费 *** 工作。

根据框架协议,工商部门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消费风险防控、电子证据互认、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网络消费 *** 社会共治、信用激励及约束、沟通协调机制等内容。其中,与平台经营者推进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 *** 等数据交换共享,通过数据交换有效防控网络交易风险,提高主体监管、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 *** 的靶向性。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通过指导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实现平台经营者主体自律与 *** 部门他律有效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网络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此外,通过“行政+市场+技术”管理手段和方式,建立信用激励及约束机制,共同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实现消费 *** 工作从事后调处向事前事中防控转变。协议签署后,将充分依靠数据和技术的手段,向网络交易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发展互助、改革共推、监管互动,积极防控网络消费风险。

5. 云在指尖被定为传销

2016年10月9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案件公示,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后给上线会员返佣。其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1、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0元人民币。

据工商部门介绍,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规定必须购物满128元,才能够获得下线八层的返佣,购物满880元才能获得下线无限层的返佣。截至案发时,“云在指尖”涉案金额达6.2亿元,会员人数280万余人,遍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工商部门介绍,以销售商品形式收取入门费,用下线缴纳的费用支付上线报酬,设置层级、会员级别、团队计酬规则,要求人员继续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6. 新零售模式获政策支持

2016年10月13日,在云栖大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认为,“电子商务”这个词很快会被淘汰,同时,他正式提出“新零售”概念,其称以后“纯电商”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实体与电商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纯线上或纯线下都将被边缘化,线上线下融合才是未来发展之道。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对实体零售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创新发展方式、实现跨界融合、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及效率做出了部署。《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强调,促进跨界融合,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促进多领域协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通过融合协同构建零售新格局。

业内专家表示,实体店很有发展潜力,但传统的零售方式必须转变升级。电商凭借渠道优势迅猛发展后,需要对接实体店加深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认可。无论起点是电商还是实体,增加展示和体验的特色,都是赢得先机的关键。在“新零售”模式下,线上线下企业互相融合,可以充分利用彼此的优质资源,既能提高实体门店的整体运转效率,又给线上零售平台提供了更多发展的空间。

7. 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各大企业打击炒信共建商务领域诚信体系

2016年10月25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58同城、滴滴出行、百度糯米、奇虎360、顺丰速运等8家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签署了《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根据协议,各企业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记录“炒信”行为信息。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企业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信用信息,并应用到各类场景中。

2016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1月10日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并指出,有关 *** 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另一方面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具体包括: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等措施。

8. 跨境电商新政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对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对此,多数企业认为跨境新政过渡期延长意味着企业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做调整,因此对未来行业发展感到乐观;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困惑,认为新政时间拖得越长,经营风险就越高。

9. 千呼万唤始出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

《电子商务法(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6年12月27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9.1 微商、网约车、在线家政被纳入规范

《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崔聪聪表示,微信平台单纯社交服务不是电子商务,但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就属于电子商务,比如微商就是电子商务。还有网约车、网游、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旅游、在线家政、在线租房、网店装潢设计等都属于电子商务,都应适用于电子商务法草案。

“考虑到法律衔接,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商品、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就不在调整范围内。当然,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新闻信息发布、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及网络出版等内容也不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崔聪聪解释道。

9.2 禁止商家炒信

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1)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2)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3)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4)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5)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否则,由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3 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 “网络安全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世界中已经发生多起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规定了特别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电子商务法草案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但可以看出,其中关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相对完整和全面的规定,将非常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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