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在南京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陈独秀案。主持审判的是胡善称,推事为张秉慈、林哲民。律师界著名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等免费义务为陈独秀、彭述之等人辩护。上午9时30分,法庭开庭,有百余人旁听。检察官朱隽在起诉书中称陈独秀,1927年因执行职务不力,被排除职务后,便侧重于托洛茨基派,与“干部派”意见不合,又被开除出党。于是陈独秀纠集一些被 *** 开除党籍者,在上海组织 *** 左派反对派团体,宣传共产主义,攻击国民 *** ,主张第三次革命。陈独秀的活动虽未达到暴动的地步,但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应负刑事责任。起诉书同时对彭述之等人进行了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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