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股权转让价格,通常而言,只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谈好即可,不需要评估。
【当然,对于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等特殊情形,需要进行评估】
值得研究的是,如果目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觉得价格过高,认为股转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嫌疑,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对股权进行评估,从而定价呢?
换句话说,其他股东能否要求以一个评估的公允价格(而非股转双方自行确定的价格),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笔者了解的一个股权转让案子,刚好解答了上述问题。
甲公司是目标公司,A是股东,A将所持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B。但是甲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工商变更手续。B于是起诉了甲公司。
甲公司辩称:股权转让价格虚高,A和B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能。因此,甲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证明股权转让价格虚高,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从甲公司的意见来看,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有两个问题:
(1)股权转让价格,应由谁来定价?其他股东有无参与权?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能否要求评估确定股权价值?
对此,法院指出:
(1)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基于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从转让价格形成的机制上讲,优先购买权下其他股东对价格的形成并没有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转让双方已形成的价格。
(2)不能以XX公司或其他股东主观认为转让价格过高,来认定转让双方之间构成恶意串通。
(3)XX公司提出的资产评估申请,评估结论与本案争议无关,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