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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篡改国歌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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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谈一个关于国歌的案例。链接如下:

江苏一男子篡改国歌歌词被处罚

一、是否属于侮辱国歌

本案中,当地公安给予该男子警告处分,说轻不轻说重不重。要想搞清楚这个处罚到底合不合适,先来看看国歌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看看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法条均规定了故意篡改国歌歌词的内容,但是不是改了国歌歌词就一定是违法呢?这里就要注意法条中的后一句,“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也就是说,法条规定的欠款内容,必须和后款“故意侮辱国歌”具有性质上的等价性。如果只是故意篡改歌词,主观上并没有恶意的内容,是不能认为属于故意侮辱的。

本案中,该男子虽然改了歌词,但是结合案情分析,只是借国歌歌词表达对物业的不满,而不是故意侮辱国歌,因此主观上的定性难以认为侮辱。

二、微信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其次,法条中都明确是公共场合,那么小区的物业群能不能算公共场合呢?

知乎上有这样一个案例: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这个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指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满足不特定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就属于公共空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但解释将网络与现实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实现了衔接,按照体系解释,可以认为具有开放性、满足不特定人群使用的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

因此,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但是是否属于侮辱行为值得商榷,公安的警告处分感觉有些略重,不经警告处分也是会在档案中有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删除内容并公开道歉可能更合适点。

最后多说一句,物业的问题谁来解决呢?

我是春秋,让法律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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