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2022年7月初的时候,有这么一件事。《乘风破浪的姐姐》这档综艺节目里,某明星在表演的歌曲《星星点灯》中,对原歌曲中的歌词做了改动。原歌词为:“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经改动后的歌词为:“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
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改歌词这件事儿,到底能不能改?
《浪姐》3实证分析一下目前的可查询案例,键入“歌词”查询最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有这样几个案例能够提供较充足的借鉴和说明意义。
“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案「案号:(2019)津03知民终6号」,岳云鹏在《煎饼侠》电影里将《五环之歌》唱火了,而《五环之歌》的 *** 部分表达也与《牡丹之歌》有着联系,歌曲的演唱者之一岳云鹏也承认了确实是“抄了”《牡丹之歌》。于是《牡丹之歌》歌词部分的现权利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原作者乔羽授权),将《煎饼侠》的出品方连同演唱者岳云鹏告上法庭。诉的是歌词著作权改编权。
改编权在著作权法律里的定义是:利用原作品,改变原作品,创造出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力。解释一下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是这个巨人只能著作权人来踩着。
本案一审、二审终审都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首歌仅“啊”的部分歌词相同,其余均不同,《五环之歌》属于未违法利用《牡丹之歌》的新创作,属于没有站在原告巨人的肩膀上,仅仅是路过看了一眼,觉得巨人不错,重新给自己做了个新巨人。
这个是不侵权的,那有没有侵权的呢?再参看另一个案例
王洛宾《青春舞曲》(我的青春小鸟一去不回来)侵权案「案号:(2020)京0491民初19466号」,也是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歌手谭维维在湖南卫视某节目中演唱了改编版的《青春舞曲》,虽然节目使用这首歌是获得了“音著协”的授权的,但王洛宾的继承人起诉的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认为被告擅自改动的歌词和编曲侵犯了原作的歌曲完整性。
在这里引入两个概念。
第一个,“音著协”它的全称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它的成立目的是与音乐知识产权作品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在约定期限内“音著协”可以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原权利人让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如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和一些程序性权利。
第二个,“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该权利被侵犯可能间接导致原作者的声誉受损。
通过重听当时的谭维维版《青春舞曲》实质上就是一种改编后的演绎,落在作品复制权的范畴,所以既不属于站在巨人肩上的新作品,又不属于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思想、格调的歪曲。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插句题外话,就本案来说,因为作品的轻度改动属于复制权的范围内,而复制权已经授权给了“音著协”,而湖南卫视也给了钱或者授权,并且一档能够播出的节目也不太可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以致实质改变原作内涵。所以实际上原告如果能够从未让渡给“音著协”的改编权入手可能会更合理。
其他典型的案子也有很多,但就歌词改动这一事实的判决来说,都跳不出以上两者的范畴。所以总结来看,歌词能不能改编呢?授权(自己或音著协授权)+给钱,能,改动不大的,实质上就是使用了歌曲的复制权。比如各种综艺节目诸如《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里的歌曲新编等。
那改动的大了呢?就有两种可能,单纯改动较大,但不歪曲,那就构成了新的作品,这就需要自己或音著协授权“改编权”;改动得既大且歪的,那就是直接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实质性地改变原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思想、感情的,这就不是授权+给钱能够豁免的了。
所以呀,浪姐《星星点灯》改动到了哪种程度,那就因人而异,是横看成岭侧成峰了。反正原作者是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