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今日(24日)上午10点,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商标品牌战略创建实施推进及其成效”媒体通气会。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元刚向到场媒体通报宁波商标品牌建设情况。
(图为“商标品牌战略创建实施推进及其成效”媒体通气会现场)
他指出:近年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以提高竞争力为核心,以瞄准三大环节、搭建三大平台、落实三项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
截至2016年底,我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5.9万件,省级商标品牌基地9个、驰名商标总数已达83件、省著名商标643件、市知名商标1344件,其中国际商标数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位居全省之首;驰名商标书位居全省第二。
(图为陈元刚副局长在通气会上讲话)
陈元刚副局长还提到: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建了商标品牌专家志愿团,在征集企业需求同时,推出“你点我讲”商标品牌实务讲座。目前,培训活动已举办了12场,参与企业620多家、品牌指导站工作人员及市场监管干部310多人。
(图为品牌指导站工作人员培训现场)
当天,除了通报宁波商标品牌建设情况,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处还发布了“2016年十大商标案例”,赶紧一起来看看都是哪些吧~
1
网络售假冒品牌榨汁机,被罚155000元
当事人阮某在供货商没有提供相关商标授权书及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以400元/台—800元/台的价格购入标有“Hurom”商标的榨汁机200台,尔后在淘宝网上注册开设的“Hurom 电器生活馆”和“Hurom惠人原汁机及配件店”两家网店分别使用“Hurom/惠人 HU-500DG韩国代购榨汁机进口低速慢磨婴儿辅食原汁机”、“Hurom /惠人 HU-780WH/WN惠人原汁机韩国榨汁机原装进口果汁机”等产品标题销售。
经“Hurom”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方鉴定并经当事人认可,均为非韩国进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02097.38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余姚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标有“Hurom”商标的125台榨汁机、罚款155000元的处罚决定。
2
低价购、高价售侵权假酒,被款80000元
2016年7月鄞州局在立案调查吴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查获其经营的假冒“
”、“”“92威龙红酒”系马某从一身份不明的个人处,通过现货交易的方式,以450元/箱或430元/箱(6瓶/箱,下同)价格购入后,再以570元/箱价格销售给吴某,马某共赚取差价1993.33元。
通过现货交易的方式,以450元/箱或430元/箱(6瓶/箱,下同)价格购入后,再以570元/箱价格销售给吴某,马某共赚取差价1993.33元。
当事人马某销售给吴某的92瓶92威龙红酒,经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的单位生产,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权的92威龙红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鄞州局作出责令停止侵犯行为、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
3
纸巾鱼目混珠,引起混淆误认
当事人奉化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清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委托他人将自有商标“洁凡”设计成在字形、排版以及颜色上与“清风”商标近似的特征,还将使用上述“洁凡”商标的包装设计成与“清风”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样式,用于其生产的“洁凡”精装版抽纸巾和“洁凡小原木”抽纸巾包装上。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洁凡”、“洁凤”抽纸巾经营额累计78182元。
当事人在生产抽纸巾时,使用的“洁凡”、“洁凤”商标与“清风”注册商标虽然在文字内容上未完全一致,但在字形、排版以及颜色上与“清风”注册商标极其近似,属于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清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奉化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60000元的处罚决定。
4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2016年9月,宁海局接群众举报并在核查中发现,
当事人宁波双童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名称为“双童旗舰店”的网店产品网页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在其网店上的一款名为“ST-196密封潜水电池充电手电筒”的产品页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而截至案发,当事人的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之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为此,宁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5
商标印制,必须规范
当事人宁海县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接受宁波市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印制标注其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品纸盒,未按规定填制《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未按规定造册存档。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承印前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10000个,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填制《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造册存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二年内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宁海局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6
顺藤摸瓜,端掉售假点
象山消费者胡某在当事人石浦装潢建材市场某专卖店以五折优惠购买了一套“ARROW”箭牌卫浴连体坐便器,价格为2218元。安装后,发现该坐便器无标注型号、做工粗糙,与专卖店内同型号的样品有差异,怀疑不是正品。于是多次向当事人求解,但均被告知该坐便器为箭牌正品。胡某对此仍存有疑虑,即向石浦消保分会反映。
石浦消保分会受理后,立即电话联系厂方,并将拍摄的产品照片传送至商标权利人,经厂方初步鉴定,该坐便器非箭牌卫浴生产。
对此,由石浦消保分会牵头,与市场监管部门、厂方代表共同行动,对当事人的专卖店、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箭牌卫浴坐便器24套,标有“ARROW“箭牌卫浴连体坐便器30只,销售价格在2200-2300元/只之间。截止,当事人共销售6只“ARROW”箭牌卫浴连体坐便器,金额67500元。
在消保分会的协调下,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了协商协议,按照三倍价格予以赔偿。同时,象山局对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假冒“ARROW”箭牌卫浴连体坐便器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7
用注册商标装饰是侵权行为
当事人海曙某KTV娱乐服务公司为提升营业额,获取非法利润,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对经营场所内的包厢进行了重新设计、装修,其中在2个包厢内以LED灯的形式悬挂“CHANEL”、“”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包厢装修成具有香奈儿风格后以香奈儿主题包厢的形式对外经营。
至案发,2个包厢产生的经营额总计32625元。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投诉并鉴定,当事人未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CHANEL”、“”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海曙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5250元的处罚决定。
8
明知是假货,仍旧网上销售
2014年底,当事人张某在明知为假冒服装的情况下,从江苏常熟某服装市场购入标有“DISNEY”商标的服装13种共1680件,标有“H&M”商标的服装8种共3064件,购入总价6万元。
2015年1月起,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的淘宝网店上开始销售上述标有“DISNEY”商标、“H&M”商标的服装。至2016年1月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8种标有“H&M”商标的服装合计销售货值992元,库存货值50214元。当事人销售13种标有“DISNEY”商标的服装合计销售货值金额928.4元,库存货值金额28061元。以上两种商标的服装合计销售货值1920.4元,库存货值78275元,合计违法经营额80195.4元。
上述印有“DISNEY”商标和 “H&M”商标的服装分别经商标所有人的被授权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镇海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20781.6元、没收侵权服装的处罚决定。
9
品牌代工要规范
当事人长期受贸易公司委托生产标有“”商标和“”商标的服装(取得相关授权),因为觉得部分商品的款式较好,就自行“打样”,生产了部分与正品款式相近的服装,并使用了贸易公司留下的多余正品商标纸,在其开设的2家网店中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额46516.66元,利润4264.47元;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额2318.00元,利润167.80元。
因当事人提出其有授权生产合同,办案部门遂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一并送权利人鉴定。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部分商品并不在合同之内,认定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从事生产、销售标有“”和“”商标的服装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北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10
假冒商标大案移送司法部门
2016年1月,杭州湾分局执法干部对当事人慈溪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有标“延锋百利得”商标的PAB安全气囊、标“”商标的DAB安全气囊、标“”商标的PAB安全气囊、标“”商标的PAB安全气囊、标“”商标的DAB安全气囊、标“”商标的DAB安全气囊外壳等产品3300余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生产以上品牌汽车安全汽囊的商标授权文件。
鉴于现场查获的涉嫌违法的产品价值较高,可能达到移送标准,案发当日杭州湾分局立即和公安部门联系,提请公安介入。经查,以上六个商标的汽车安全气囊的违法经营额合计343950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商标的汽车安全气囊,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假冒商标的汽车安全气囊的违法经营额超过了商标侵权案件的移送标准,分局将该案及所涉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公安的进一步调查,该案违法经营额达1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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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