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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讯股份(航天通信赔偿)

作者: 吴刚梁

1990年,陈佩斯、朱时茂在央视春晚表演了小品《主角与配角》。其中,陈佩斯有一句经典台词,“我原来一直以为,只有我这模样的能叛变。没想到啊没想到,你朱时茂这浓眉大眼的家伙也叛变革命了!”。

在今天的A股市场,我们不防将国企比喻为“主角”,民企是"配角"。长期以来,股民一直都以为财务造假只是某些民营上市公司的勾当。但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顶着央企光环、“浓眉大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怎么也会干坏事呢?

10月21日航天通信的股价表现

10月21日,航天通信(600677.SH)发布公告称,它在10月14日收到上交所对其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该函要求其在10月21日完成《问询函》的回复。但由于涉及的事项仍在调查中,因此需要延迟完成回复及相关披露工作。

前几天,航天通信终于公开承认子公司智慧海派的应收账款逾期达44.59亿元,开工率严重不足,近三年的净利润存在业绩虚假的情形。此外,智慧海派还存在违规担保问题,公司的原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面对财务造假与违规经营的尴尬,航天通信却亮出了“央企”招牌,发言人的表态颇耐人寻味:航天通信是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

那么,航天通信算不算“央企”呢?央企对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应该有什么的“担当”呢?

为了搞清楚航天通信的央企身份,老吴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梳理了一下它的股权关系,如图:

航天通信的股权结构

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关系上看,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航天通信属于央企二级子公司,智慧海派是三级子公司。因此,航天通信自称“央企”并无不妥。

有人可能会置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只持有航天通信19.2%的股份,属于“参股”性质,因此,不能将航天通信认定为“国有企业”或者“中央企业”。

这是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存在误解。目前,尽管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统计局、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是“国有资本控股”或“实际控制”原则。

具体而言,这两种情形包括:一是国有股份单独或合计达到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二是如果国有股份比例不足50%,但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且该股东能够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也可以视为国有企业。

航天通信的股权比较分散,目前最大股东就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持股19.2%。第二大股东邹永杭持股8.12%。根据目前的 *** 息来看,大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实现了对航天通信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国有企业”认定的标准,可以参考“老吴说国企改革”在头条上开设的付费课程。)

航天科工大楼

此外,今天老吴重点要和大家谈如何看待央企的光环问题。

目前,我国的国资国企改革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从传统的“以管企业为主”监管模式向“管资本为主”的模式转变。

“管企业”模式,就是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对国有企业行使“管人、管事、管资产”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像航天通信这种国有上市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国有资本出资人来说,就像私企的老板那样,对自己开设的公司操碎了心,事无具细都要去管,出了问题都要承担责任。显然,这种模式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原则,特别是对于已经建立了“三会一层”的上市公司来说,无法转变它们经营机制。

“管资本”模式,则是注重股权管理,国资委或国有资本出资人(例如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把自己当作一家投资运营公司,它们投在国有企业里的资本金,可以视为是自己持有的股票或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它们的主要的精力不是去管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而是关注企业的经营成果,提升股权价值,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

根据“管资本”的要求,如果像航天通信这样的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与违法经营问题,作为股东,国有资本经营机构要做的事情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督促调查,向有关部门举报,甚至“用脚投票”,卖掉股票,及时止损失,追究董监高的民事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不是像现在那样站出来强调所谓的“央企担当”。国有资本也是一种经营性资本,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在上市公司出现欺诈时,国有资本自身也是受害者,没有理由为经营人员的违法行为兜底和埋单。

北京街景

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民要坚持价值投资,增强风险意识,不能只是一昧地迷信国企、央企。2016年智慧海派盈利3.29亿元,当时它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对此出具了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4个月后,航天通信更换了天职,换上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随后瑞华在两年的年报审计中,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很多股民对此无动于衷,单纯地相信央企不会出现财务造假。

国有资本不是国家对股民投资风险的隐性担保。国企虽然设立了监事会、党委会等监督机构,但股民要明白,任何机构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执行的,人都可能会犯错误。事实上,国有企业一直是 *** 案件的高发地带。

上市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国有资本、民营资本还是散户的资金,一旦换取了公司的股票,就与上市公司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把资金交给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去经营之后,应由他们独立承担经营责任。解决财务造假与违规经营问题的根本,就要在内部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外部要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中小股东的全方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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