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本文目录一览:
- 1、豢养和圈养的区别是什么?
- 2、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
- 3、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 4、豢养宠物什么意思
豢养和圈养的区别是什么?
眷养和圈养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眷养:眷:恩顾,器重。眷养则是指带有宠爱的养,多对宠物。示例:千年前凝聚了无数能工巧匠的智慧结晶,竟然只是为了眷养人面鬼蟾,实在可笑。
圈养:圈养,本为一个畜牧业名词,关在圈里饲养。当前,动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持续提高,圈养动物受到了大家的重视。舍饲圈养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手段。示例:他在一个废弃的工厂里面,圈养了许多牲畜。
眷养可以指代动物或者是人,但是圈养一般只指代动物,不能指代人。
豢养,汉语词汇,意思是喂养牲畜;驯养。养育,供养。比喻收买并利用。出处:宋代戴埴的鼠璞临安金鱼:观此则金鲫始於钱塘,惟六和寺有之,未若今之盛。南渡驻驆,王公贵人园池竞建,豢养之法出焉。清代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洗象:后因象疯伤人,遂不豢养。
圈养意思:关在圈里饲养。例句:圈养的教育模式是不逾越理性规则,不超越发展规律,伴随着家长、学校对孩子勉励与教导而形成的一种科学的、严谨的教育模式。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饲养宠物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一起来看看。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1
天时名苑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四 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五 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请勿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 六 章 处 理 办 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2
关于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饲养任何家禽家畜和宠物。
第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饲养宠物者不得在校内遗弃所养宠物。
第四条 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检疫证”(分别到当地 *** 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并持相关材料及时到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
第五条 禁止携带宠物到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医务所、运动场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携带宠物出户时,随时清除宠物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开上下班时间,远离师生员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确保不伤害他人。
第七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 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以及无人看管的宠物、家禽家畜等,学院将进行捕杀(或药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工会、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对其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在职务晋级晋升、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的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卫生所)做好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人事处和相关系(部)处室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在本规定所核定的场所发现未按规定管控的家禽、宠物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承租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范文3
关于严禁放养禽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为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社区,进一步搞好社区环境卫生,营造“文明、祥和、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严防禽畜病菌给居民带来健康危害及家养禽畜及宠物造成安全危害事件的发生,经社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在电化社区范围内开始实施《电化社区关于严禁放养家禽、家畜及饲养相关宠物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化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家禽和家畜包括猪、羊、鸡、鸭、鹅等。
第二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并按乐平市有关规定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三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物管办负责监督。
(二)每年由社区物管办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四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店、餐馆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三)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四)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猪、鸡、鸭、鹅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五)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三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可由派出所、社区物管办负责处置。平安志愿者、物管办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五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人或管理人,不按本规定执行,电化委员会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社区任何困难补助和社区其它福利,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物管办、社区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社区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在社区内不依有关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四)凡在社区内携带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居民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告知饲养户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化社区物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img]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1. 关于住宅小区养狗有关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 *** 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 *** 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2. 居民小区养狗有哪些条例
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3. 国家对小区养狗有什么规定文件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4. 关于小区养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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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 ***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5. 小区养狗国家法规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
6. 住宅小区养狗法规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小区养狗管理办法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十
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十
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
8. 小区养狗法律条款
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
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豢养宠物什么意思
豢养宠物意思是喂养宠物,圈养在家里。
豢养
【拼音】[ huàn yǎng ]
【解释】(动)喂养(牲畜),比喻收买并利用。
【出处】宋·戴埴 《鼠璞·临安金鱼》:“观此则金鲫始於 钱塘 ,惟 六和寺 有之,未若今之盛。南渡驻驆,王公贵人园池竞建,豢养之法出焉。”
【近义词】喂养、饲养
【反义词】抛弃
饲养
【拼音】[ sì yǎng ]
【解释】给(动物)东西吃,并照料,使能生长。
【近义词】喂养、豢养
【反义词】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