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998年,因为同其他合伙人理念不同而愤然出走的吴长江选择二次创业,成立了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二次创业的吴长江汲取了初次创业的教训,这次选择的合伙人不再是泛泛之交的普通朋友了,而是其老同学兼铁哥们的杜刚和胡永宏。同时为了照顾兄弟,吴长江在持股分配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虽然自己出力最大,但却只持股45%,而其他两人则分别持股27.5%。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吴长江当时是这样说的:“他们两个加起来55%,我45%,我说以后如果我吴长江一意孤行,你们两个可以制约我。”然而让吴长江每想到的是,这句在当时颇为诚恳的一句话,却一语成谶,几年后他将会为这个决定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公司创立之初,三人同心协力、配合默契,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每年的利润以接近翻倍的速度增长。然而随着公司的盈利,关于如何分红的问题就出现了。当时吴长江坚持五年内不分红,先把资金投入公司全力做大规模、做强品牌。而另外两位股东则要求进行股东分红,双方的嫌隙与日俱增。
恰好当时吴长江提出要进行渠道变革,通过让利经销商进一步拓展雷士照明的销售渠道,从而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结果该提案直接被另外两人联合否决了,因为他们两人持股超过了51%,掌握了绝对的投票权。
所以吴长江尽管被气得火冒三丈,却毫无办法,最终只能以“退出合伙”相要挟,正中杜、胡二人下怀,三人当即决定签订退出协议,要求吴长江让出董事长的位置。本来协议签署后,吴长江出局已是木已成舟的事实了。
老板必备股权工具包86 赞同 · 62 评论文章但事情却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原来雷士照明的供应商和员工为了力挺吴长江,竟然实行大 *** ,使得公司直接停摆,搞得胡、杜二人没办法,只能无奈把手上的股权都转让给吴长江。最后吴长江非但没有离开雷士,反而又重新独掌大权,反而是胡、杜二人被迫“出局”了。
然而为了收购胡、杜二人的股权,吴长江需要在2年内支付1.6亿的资金,但当时雷士照明压根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所以吴长江只能出让35.71%的股份以获得日本软银2200万美元的投资,这才把钱还上了。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那就是软银持股超过34%,拥有一票否决权,还要求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对于吴长江管理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吴长江又连续推动了几轮融资,想以此稀释软银的股份。
然而财大气粗的软银岂是好相与的,每轮融资都果断跟投,所以股权被稀释得并不严重,一直维持在30%以上,反倒是吴长江自己的股份,被直接稀释到30%以下,只剩下26.7%,直接丧失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被迫宣布辞去董事长职务,改由软银的阎焱接任。
这个时候吴长江的“命中贵人”出现了,德豪润达的王冬雷表示可以帮助吴长江重新入主雷士照明,条件是吴长江必须用手中20%的雷士照明的股份换取15%的德豪润达的股份。同时德豪润达在二级市场大笔收购雷士照明的普通股股票,直接一跃成为雷士照明的最大股东,并且力挺吴长江重新担任雷士照明的董事长。
然而好景不长,吴长江和王冬雷因为理念冲突很快也发生了嫌隙,由于此时吴长江持股仅6.7%,天然处于劣势,所以病急乱投资的吴长江竟然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这直接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结果被德豪润达一纸诉状给送进了监狱。
为什么吴长江会几次三番都被赶出公司呢?根本原因就是其太不注重股权设计了,如果他懂得签署以下两项协议,那么结局就会大不相同。
其一是《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创业初期或者引入投资人时通过签署该协议,约定双方保持共进退,其他股东必须无条件同意吴长江的决策,这样不管大事小事都由他说了算。当初同样是引入软银投资的马云就是依靠签署了该协议,从而保证自己对于阿里巴巴的掌控的。
其二是《保护创始人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章程了明确创始人拥有董事会超过一半名额的任免权,这样就可以保证对于董事会的绝对掌握。同时规定,如果要修改相关条款,就必须获得95%的股东同意才行,这样就算最后吴长江持股只有6.7%,只要他不同意,别的股东就修改不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就一直是他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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