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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牛日成 | 撰文
海墨 | 音频
陈炯 | 版式
教育部制定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权益的诸多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明确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等等。几天来,这些相关规定特别是制止“师生恋”在网络上引发热烈的讨论。
最近几年,中小学老师性侵学生案时有发生。虽然这类案件不多,但每一起都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从一些案例中发现,个别老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犯事发之后,往往企图以“谈恋爱”的名义减轻甚至逃避法律惩罚。
在广东就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2017年,粤西某中学教师伍某某到一所小学支教期间,谎称自己离异,以帮助10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阿娟补习英语和谈恋爱为名,通过写情书、传递纸条等方式多次将阿娟叫到宿舍进行猥亵并发生性关系。最终,伍某某被法院以犯 *** 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羊城派资料图
这类案件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提出了一道考题,就是如何预防和制止中小学教职工借恋爱之名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的发生?
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一份检察建议书,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剑指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也被认为是教育部决定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的一个重要缘由。
毫无疑问,要制止中小学教职工借恋爱之名性侵学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在前端划定“红线”,筑起预防措施的“围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于去年10月和12月相继修订完成之后,教育部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校责任的部分进行统合,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既是对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和近年来社会关切问题的回应,同时也是落实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具体行动。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以及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所针对的都是过去一些教师性侵害学生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
对于教育部计划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部门规章,舆论关注其中的具体内容,同时更关注未来是否能有效实施。事实上,2018年,教育部就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其中一条明确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次也是教育部将预防和制止中小学老师借“师生恋”等名义性侵学生,从行为准则要求提升到了部门规章的更高层面上,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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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教育部这份部门规章是否能产生应有的威慑力,能不能达到预期的预防效果,最终还要看执行的态度是否坚决。这不仅需要学校建立健全预防、报告教师性侵学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的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且更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色胆包天”的缺德教师进行严厉惩罚。
从之前曝光的一些中小学教师所谓“师生恋”案件来看,涉事教师不仅亵渎了自身应有的保护学生的职责和义务,而且所谓“恋爱”实际上就是教师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学生人生阅历肤浅而实施性侵犯的幌子,本质就是师德败坏。
因此,对任何触碰师德底线的人,无论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都应坚决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将他们永远挡在所有学校的大门之外。这样,才可望震慑那些“色狼教师”的“色胆”,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这无疑也正是社会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