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摘
要
11月29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于某、王某1、王某2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 、非法采矿一案,依法判处涉恶集团被告人王某、于某、王某1、王某2等人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王某20.5万元罚金。
该案由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其社会影响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于某、王某1、王某2等人,为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1、于某、王某2等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宽甸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诉至振安法院后,开庭、宣判前多次召开院党组会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庭审、宣判预案,部署提解看管、安检维稳、舆情风险等工作,并将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振安法院扎实贯彻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为无辩护人的3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开庭审理期间,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扫黑办、司法局、公安机关参加旁听,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庭审中,合议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低标准。
来源:今日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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